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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全国国防体育运动教练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全国国防体育运动等级教练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5 来源: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字体:

社体字〔2023〕3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国防体育项目健康有序发展,现印发《全国国防体育运动教练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全国国防体育运动等级教练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实施。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

2023年8月14日

 

 

 

全国国防体育运动教练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国防体育运动专业教练队伍的建设与管理,适应体育健身消费市场的发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防体育运动教练员是指在国防体育活动中从事教学训练指导等工作的国防体育运动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全国国防体育运动推广委员会是在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全国国防体育运动教练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

全国国防体育运动推广委员会可委托具备培训条件的各级培训机构培训相应级别的国防体育运动教练员,并授予相应等级称号。未建立国防体育运动推广委员会,或连续12个月未组织国防体育运动培训,全国国防体育运动推广委员可以组织该地区国防体育运动培训。

第三条  国防体育运动教练员技术等级称号分为:国防体育运动初级教练员、国防体育运动中级教练员、国防体育运动高级教练员、国防体育运动国家级教练员。

第四条  国防体育运动教练员业务培训由全国国防体育运动推广委员会组织实施,技术等级称号由全国国防体育运动推广委员会批准授予。符合各级别认证条件或欲晋升认证等级者,可申请参加全国国防体育运动推广委员会组织的国防体育运动教练员技术等级培训。

各级国防体育运动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与社会公德,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热爱国防体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二)具备基本军事技能,急救知识。

(三)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

(四)掌握相应的国防体育运动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指导国防体育训练,组织国防体育活动。

第五条 申请国防体育运动初级教练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国防体育相关工作一年以上的;

(二)具备一定国防体育运动技能基础,身体健康有从事专业国防体育运动教练职业意愿的;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在国防体育运动行业的赛事、培训和相关活动的举办过程中无不良从业记录的。

第六条 申请国防体育运动中级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初级国防体育运动初级教练员资格,并从事国防体育运动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参加过地、市级以上国防体育运动比赛并获得过前三名成绩者;

(三)带队参加省级以上比赛,所培训的运动员3人次获得过省级以上比赛前三名成绩者。

第七条 申请国防体育运动高级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防体育运动中级教练员资格五年以上者;

(二)从事国防教育、国防体育、竞技体育相关工作八年以上;参加过国家级国防体育竞赛,并获得过前六名者;

(三)所培训的运动员5人次在省级国防体育运动赛事活动并获得前三名。

第八条  申请国防体育运动国家级教练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防体育运动高级教练员八年以上者;

(二)所培训的运动员,5人次在国家级国防体育运动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者;自身在国家级国防体育中获得过前三名者;

(三)专职从事国防教育工作、国防体育运动工作、体育训练教学研究工作、爱国主义教育工作10年以上;担任国防教育基地、国防俱乐部或培训机构总教练、主教练执教5年以上者。

第九条 申请或晋升国防体育运动教练员技术等级需填写《全国国防体育运动教练员技术等级资格认证申请表》,并根据填写内容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条  国防体育运动教练员须每年在全国国防体育运动推广委员会注册,每两年参加一次复训。

第十一条  凡未按规定注册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国防体育运动培训学习的教练员,降低技术等级。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教练员,取消其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二条  国防体育教练员技术等级证书、徽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统一监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全国国防体育运动等级教练员培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培训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我国国防体育运动等级教练员培训工作的规范性、系统性,提高培训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全国国防体育运动等级教练员培训管理办法(试行)》是《全国国防体育运动教练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配套管理制度。

第二条 培训授权范围和等级

全国国防体育运动推广委员会是在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领导下,具体负责实施全国国防体育运动教练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

(一)国防体育运动国家级教练员的培训由全国国防体育运动推广委员会(以下简称推广委)组织实施。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系统国防体育运动项目管理部门(省级国防体育运动推广委员会、省级国防体育运动协会、国防教育和体育运动训练基地),为一级委托培训单位,可以培训高级、中级、初级国防体育运动教练员。

(三)地(市)级国防体育运动项目管理部门(市级国防体育运动推广委员会、国防体育运动协会、国防教育和体育运动训练基地)为二级委托培训单位,可以培训中级、初级国防体育运动教练员。

(四)县(区)级的国防体育运动项目管理部门(区、县国防体育运动推广委员会、国防体育运动协会、国防教育体育运动训练基地)为三级委托培训单位,可以培训初级国防体育运动教练员。

(五)符合条件的单位需向推广委申请成立培训点,并提交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国防体育运动项目暂未纳入统一管理的地区,或连续12个月内未履行培训工作的,推广委可酌情指导当地培训工作的开展。

第三条 培训教学人员

(一)培训申办单位应在本地区(本系统、本院校)聘请符合教学资质要求的讲师担任教学任务,或由推广委选调讲师担任教学任务。

(二)培训申办单位在教学人员不足时,应向推广委提出申请,推广委与培训申办单位协商选派。各培训单位不得擅自跨地区(系统、院校)聘请授课教师。

第四条 培训对象

培训单位在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中,招生对象仅限于在本系统、本区域内进行招生和培训。严禁受委托培训单位擅自进行跨省(区、市)招生工作。

第五条 申办程序

申办培训需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填写《全国国防体育运动等级教练员培训申请表》,并提供培训申办单位的合法证明文件,加盖申办培训的单位公章后报推广委,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培训工作。

第六条 培训申办要求

(一)培训申办单位须采用推广委编著认可的统一教材。

(二)培训课程时间不得少于28个课时。

(三)培训的考核与结业

1、理论笔试和实操考试两项考核。

理论笔试考核为闭卷,满分70分,实操考试满分30分(理论考核与实操考核总分100分)。

2、结业

理论和实操考核总成绩达到60分为通过,试卷留档后由推广委委托培训单位颁发相应国防体育运动教练员等级证书。

3、未通过本次所申报级别考核的学员,可免该级别培训费参加本地区举办的下一次培训和考核。如下次仍未通过所申报级别的考核,若再次申请,则须按规定重新交费后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 学员资格认定

根据《国防体育运动教练员技术等级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的申报条件,由培训申办单位负责对参加培训学员进行资格审定,报全国推广委对各级委托培训单位进行检查。

第八条 培训结束须上报材料

培训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3日内向推广委报送如下材料:

(一)学员填写的国防体育运动教练员技术等级申请(晋升)表原件。

(二)学员考试试卷和成绩统计表原件(须受委托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学员情况登记表(须含如下项目: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手机、电子邮件、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所在单位、理论考试成绩、实操考核成绩、报考等级、批准等级等。统一使用EXCEL软件编制并上报电子稿)

(四)学员申报等级资格鉴定材料。

第九条 罚则

培训申办单位如违反本管理办法,经调查核实,本期培训不予发证,并停止委托培训资格二年。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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