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体字〔2020〕24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跳绳行业有序发展,建设科学健康的跳绳发展环境,更好地服务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特制定中国跳绳段位制(以下简称“段位制”)。
第二条 段位制的考评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社体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条 跳绳段位制实行申请、考核审批制。
第二章 段位等级
第四条 跳绳段位制设段前级和段位两部分。
(一)段前级:适用人群3-7周岁,设置段前初、中、高级。设速度和花样两个项目。
(二)段位:适用人群8周岁及以上,设置一到九段。设速度、速度耐力、耐力和花样四个项目。
第三章 晋段
第五条 晋段对象
凡跳绳爱好者,均可申请中国跳绳段位。
第六条 晋段标准
(一)以运动水平做为主要评定标准,详见《中国跳绳段位制实施细则(试行)》。
(二)考评晋段:
1.计数计时类初次考评时须选择规定项目和对应等级,根据考评成绩进行评段,此后须逐段考评;花样类须逐段考评。
2.晋段奖励标准:
(1)为跳绳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在跳绳领域中取得突出成绩,经社体中心研究,可获得奖励,授予相应段位(每人仅可享受1次)。
(2)竞赛成绩奖励标准(每人仅可享受1次)
竞赛成绩晋段:在社体中心举办或认可的省级及以上跳绳竞赛中,根据比赛成绩进行对应段位评段。(赛事目录详见《中国跳绳段位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四章 晋段官
第七条 跳绳段位制考评实施者称为晋段官。晋段官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第八条 晋段官职责
初级晋段官:可考评段前级和一到三段。
中级晋段官:可考评段前级和一到六段。
高级晋段官:可考评段前级和一到九段。
第九条 晋段官资格认定
(一)申请初级晋段官须获得全国跳绳三级裁判员资格,并参加相关培训,经考核通过后,可授予初级晋段官资格;
(二)申请中级晋段官须获得全国跳绳二裁判员资格,并参加相关培训,经考核通过后,可授予中级晋段官资格;
(三)申请高级晋段官须获得全国跳绳一级及以上裁判员资格,并参加相关培训,经考核通过后,可授予高级晋段官资格;晋段官考试工作由社体中心统一选派,晋段官资格证由社体中心负责制作和颁发。
第十条 年审
晋段官取得资格后,每年年审一次,由本人填写年审表,交社体中心审核。也可采用培训、考核等审核方式。
第五章 考评与管理
第十一条 社体中心是跳绳段位制考评工作的最高管理机构,申请获得段位者,必须参加由社体中心组织或授权组织的考评。
第十二条 可组织跳绳段位制考评活动的机构称为中国跳绳段位制考评中心(以下简称:“考评中心”)。其中,三级考评中心可认定段前级和一到二段;
二级考评中心可认定段前级和一到五段;一级考评中心可认定段前级和一到八段;社体中心认定九段和荣誉九段。
第十三条 考评中心申请条件(自愿接受社体中心管理)
(一)一级考评中心: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省级跳绳协会推荐,并经社体中心认定或委托授权的单位(学校、俱乐部等);
(二)二级考评中心: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跳绳协会推荐,并经社体相关培训,经考核通过后,可授予高级晋段官资格;中心认定或委托授权的单位(学校、俱乐部等);
(三)三级考评中心:区(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跳绳协会推荐,并经社体中心认定或委托授权的单位(学校、俱乐部等)。
(申请考评中心办法详见《中国跳绳段位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四条 考评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考评小组
(一)各考评中心在考评前 30 天将考评方案(时间、地点、规模、考评小组人员构成等)报社体中心备案。
(二)一级考评中心:考评小组不少于 4 人;二、三级考评中心:考评小组不少于 3 人。
(考评小组组成及职责详见《中国跳绳段位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六条 各考评中心在考评前 15 日向社会发布中国跳绳段位制考评通知。
第十七条 考评中心考评后须将考评结果等有关材料上传社体中心段位制考评平台,具体内容:
(一)《中国跳绳段位制考核申请表》。
(二)晋段者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三)已授予的等级证书(若有)。
第十八条 晋段考评结束后,各级考评中心向社体中心提交《中国跳绳段位制考核登记表》和《中国跳绳段位制考核汇总表》。
第十九条 段位认证费用分为考务费和技术服务费。考务费,即考评中心收取的包含等级考评所涉及的场地、人员、能耗及器材等费用;技术服务费,包含制作段位制证书及官网维护所产生的费用(快递费另计,按实际费用收取)。
第六章 认证与授予
第二十条 各级考评中心在其权限内,对申报晋段者的考评结果进行认定,并将考评认定结果报送社体中心。
第二十一条 社体中心对考评中心报送的考评认定结果进行审核后,授予相应的段位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社体中心核发段位证书时,将考评认定结果上传至社体中心段位制考评平台,晋段者可凭身份信息在线查询考评认定结果。
第二十三条 跳绳段位制申请表、段位证书、教材等相关材料由社体中心统一制作,各级考评中心不得独立制作。
第七章 处罚
第二十四条 获得跳绳段位者,出现下列任一情况,社体中心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级和注销其段位证书等处罚:
(一)用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或更改、伪造证书。
(二)在跳绳段位考评中弄虚作假。
(三)借以段位荣誉和资质从事非法活动。
(四)损害社体中心名誉、对开展跳绳运动产生不良影响等行为。
(五)违法乱纪活动。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社体中心制定的《中国跳绳段位制实施细则(试行)》,与本
制度配套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社体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中国跳绳段位制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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