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人力字〔2018〕38号 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关于2018年 公开遴选体育经纪人培训合作机构的通知 各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指导意见》,适应体育事业发展对高素质体育经纪人队伍的迫切需求,根据国务院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工作精神,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以下简称“总局人力中心”)于2017年开展了体育经纪人等级培训与能力测评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探索等级培训与能力测评工作模式,推进高质量的体育经纪人才队伍建设,2018年中心将继续在北京(华北)、上海(华东)、广东(华南)深入开展体育经纪人等级培训与能力测评试点工作。现决定公开遴选具备优质条件的体育机构开展培训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与工作原则 (一)工作目标:体育经纪人等级培训与能力测评系列工作是以提高中国体育经纪人才队伍能力素质为目标,培养一支熟悉体育经纪运作规律,掌握相关法律、营销、赞助、品牌管理等知识与原理,具备体育商业分析、项目策划、市场运作和产业管理能力,具有国际视野的体育经纪人才队伍。 (二)工作原则:坚持质量和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为体育事业改革创新和体育产业加速发展提供高素质的人才支撑。 二、组织管理 总局人力中心负责体育经纪人等级培训与能力测评系列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综合管理;被遴选的体育机构按照体育经纪人职业技能标准、培训大纲和培训组织规范的要求,独立开展人员培训,并接受总局人力中心的技术指导与监督。 三、培训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体育经纪人职业的社会在职人员、大专院校学生和退役运动员等均可报名参加等级培训。 四、培训机构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在北京、上海、广东具有以下相关条件的体育机构,可以提出申请。 (一)机构信誉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二)机构资产状况良好,近两年内未受到监管机构处罚、无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和较好的经营业绩且经营状况良好;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内部管理规范、控制制度严密,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三)机构具有体育项目经纪的经历,近两年来体育经纪业绩良好;在体育经纪人培训工作方面有一定经验和相关业绩;具有5名以上人员获得全国体育经纪人培训师资格。 (四)培训机构应具有专职负责人,专职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教学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2、有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相关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 3、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以及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教学师资应具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同时具有体育经纪人师资培训资格证书。 (五)不接受联合体申报。 五、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体育职业资格工作网(www.sportosta.gov.cn)下载并填写《体育经纪人等级培训与能力测评试点培训机构申请书》(见附件1)后,于2月14日前报总局人力中心。 (二)总局职鉴指导中心将组织专家予以评审,审核后在体育职业资格工作网等媒体上进行公布。 联系人: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季雪峰 电 话:010-87182384 87186562(传真) 地 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 邮 编:100763 附件:体育经纪人等级培训与能力测评试点培训机构申报书 体育总局人力中心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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