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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29 来源:群众体育司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  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进一步做好2021年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向社会开放工作、提高场馆开放服务水平和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升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水平
    (一)场馆每周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35小时,全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330天。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时间不少于8小时。场馆所属户外公共区域及户外健身器材每天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12小时。免费低收费开放应覆盖晨晚练等群众健身高峰时段,不得全部安排在用餐高峰等群众健身需求较低的时段。全民健身日(每年8月8日)全面免费向社会开放。
    (二)场馆应结合自身情况,为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人群提供更优惠服务,收费标准一般不超过半价,并按照《体育总局关于落实<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体群字〔2020〕194号)要求,保障老年人参与健身活动的基本权益。
    (三)场馆要充分吸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特别是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到场馆开展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滑冰等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和培训,并与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场地名称、服务时段、收费标准等内容。
    (四)场馆要按照所在地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严格落实日常防控措施,强化疫情应急处置预案管理,保障健身群众健康安全。同时,要充分发挥场馆的多元功能,通过提供场地等方式积极支持配合所在地开展防疫工作。
    (五)场馆所属体育主管部门要规范场馆委托经营,突出场馆向社会开放的公益性,强化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服务,不断提升场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加强场馆信息化建设和对场馆开放使用的督导
    (六)场馆要按照《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行<体育场馆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技术规范>和<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数据接口规范>的通知》(体群字〔2020〕50号)要求,积极有序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适应疫情防控需要的开放预约制度,通过即时通讯工具、手机客户端、官方网站、电话等多种渠道开放预约并做好信息登记,确保进出馆人员可追溯。鼓励有条件的场馆布设赛事直播系统,增强群众参与、观赏和分享赛事活动的趣味性、便捷性。
    (七)场馆要通过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上报信息数据,按照《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大型公共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信息上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体群字〔2020〕117号)要求,填报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项目、开放时间、收费标准、计划开展的体育赛事活动名称等内容;原则上,应在2021年底之前,将场馆接待人次等开放使用信息数据与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联通,并实时在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呈现。以上有关信息数据将作为体育总局对各地场馆开放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场馆在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报送和发布信息数据的审核把关,保证报送和发布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并指导在场馆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公开开放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八)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体育局要建立完善场馆开放监督检查制度,组织专门力量对辖区内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情况进行检查,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报体育总局群体司。对开放程度低、使用率低、服务对象满意度低的,要限期整改。
       三、认真做好补助资金分配报备工作
    (九)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兵团体育局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4〕54号)规定分配使用2021年中央补助资金。场馆在满足群众个体合理健身需求的前提下,要把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完善场馆信息化运营环境,以及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文化体育组织,特别是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培训机构在场馆开展公益性体育赛事活动和培训提供场地服务,优先保障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滑冰公益性赛事活动和培训。
    (十)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兵团体育局要在2021年3月1日前将填写好的《2021年度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分配情况备案表》(见附件)盖章后报体育总局群体司备案,同时将备案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530702769@qq.com

附件:2021年度大型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分配情况备案表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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