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拟订青少年体育工作的有关政策、规章、制度和发展规划草案; (二)指导和监督学生体育健康标准的实施和学生体质监测; (三)指导和推动青少年体育服务体系建设; (四)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检查监督和评估表彰; (五)指导竞技体育高水平后备人才培养工作; (六)拟订青少年业余训练管理制度,完善青少年业余训练体系,指导全国各级各类体育运动学校、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各运动项目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和有关学生文化教育工作; (七)参与指导全国青少年体育竞赛工作,参与审核全国青少年比赛计划和竞赛规程,参与指导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和运动技术等级管理; (八)组织协调重大综合性青少年体育比赛和体育交流活动; (九)指导开展青少年体育工作研究和相关培训。 (十)承办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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