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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28 来源:青少年体育司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直属单位,各改革试点项目协会:
  现将《全国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8年11月21日



全国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国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是指利用寒、暑假及其他时间开展的,以体育项目技能培训为主要内容,集中组织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综合性或单项性青少年体育培训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专项经费是指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中用于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的经费,包括本级和转移支付地方两部分,该经费应按照国家相关程序,以招标、委托、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开展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工作。
  第四条 体育总局青少年体育司(以下简称“青少司”)负责对全国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项目的经费预算提出建议方案和审核意见,并对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五条 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经费的分配、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科学高效。
  (二)突出重点,体现公益。
  (三)专户专账,专款专用。
  (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五)跟踪问效,责任追究。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专项经费对两类体育冬夏令营项目给予资助:
  第一类:结合脱贫攻坚等重大部署,针对贫困地区青少年、留守儿童、困难家庭青少年设计全额资助的公益层次体育冬夏令营项目,给予全额资助。
  第二类:普及层次体育冬夏令营项目,给予差额资助。
  第七条其他类型的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项目原则上暂不纳入资助范围。
  第八条  被资助的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应坚持公益性,鼓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等单位采取多渠道筹措经费,对符合条件的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给予支持,依据:
  (一)运动项目:优先资助有运动项目协会颁布的运动水平等级标准的运动项目。
  (二)组织能力:应招单位或委托单位在开展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体育赛事等活动方面具有相应的工作经验,并具有师资等基础条件。
  (三)培训效益:开展的体育冬夏令营项目在站(次)数量、参与人数、培训质量、活动影响力、活动宣传等方面较好。
  (四)示范效应:通过资助,引导带动社会组织广泛开展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
  第九条  专项经费的开支参考《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开支范畴包括教练(教师、辅导员等)指导费、场地费、培训资料用品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一)教练(教师、辅导员等)指导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人员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等,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出额度不超过资助总额的30%。
  (二)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体育场馆、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三)培训资料用品费是指体育培训中必要的培训资料、运动项目非固定资产类消耗器材等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设备车辆租赁费、保险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中央本级预算安排。
  (一)中央本级预算是指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专项经费中拨付至体育总局相关直属单位的经费。中央本级预算仅支持全国性、示范性冬夏令营项目。
  (二)中央本级预算项目应全部按照《体育总局项目库管理办法》纳入项目库管理,项目按照《体育总局预算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由青少司完成项目评审并入库。每年4月底之前,体育总局相关直属单位根据年度冬夏令营组织实施计划,经同意,将拟申请项目文本和绩效目标报青少司,青少司根据项目设计、规模、项目布局等因素经评审、审核确定预算数后入库。入库项目由相关直属单位按照体育总局关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纳入体育总局“一上”预算。
  第十一条  转移支付预算安排。
  (一)转移支付预算是指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专项经费中通过中央转移支付下达地方的经费。
  (二)转移支付预算主要依据省(区、市)青少年人口数、青少年体育俱乐部数量、冬夏令营发展指标、支持重点、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地方财力等因素,经测算后下达地方。
  (三)预算下达前,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主动放弃转移支付经费的,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向青少司确认。相关经费由青少司统筹调整分配到其他省份。
  (四)经费预算经审核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批准。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和经决算认定项目经费结余的,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核减下年度预算。
  第十二条  使用。
  (一)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总局相关直属单位必须按要求将年度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实施方案报送至青少司,其他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相关机构不得越级上报或申报。
  (二)专项经费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申报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经费管理规定使用,专项用于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活动,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项目经费核算必须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体系,单独核算并完整保留与经费项目有关的会计资料。
  (四)被资助的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应当根据需要和经费支持范围,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并对支出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做出说明,如出现重复资助同一活动、挪用、截留等行为,一经发现,相关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五)专项经费如出现结余,结转结余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青少年体育冬夏令营项目实行绩效管理。
  (一)各省(区、市)体育部门应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对专项经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按要求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参考和重要依据。
  (二)项目执行期间,根据项目内容和实施方式,青少司组织专家评估组以抽查等不同方式进行检查督导。
  (三)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总局相关直属单位等单位在冬、夏令营结束20天内,向青少司报送项目总结材料,包括活动组织材料、图像视频材料、经费支出与执行材料及相关基础性数据。
  第十四条 青少司将委托专业机构重点检查项目经费管理情况和使用效率,并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查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如在项目经费跟踪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体育总局将考虑以下因素安排下一年度预算:
  (一)项目经费未制定管理办法,未明确项目申报条件、经费分配原则。
  (二)任意更改冬夏令营名称、内容和时长,虚报培训人数或规模。
  (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
  (四)违反规定使用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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