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健身气功中心”)科技攻关项目评审工作的管理,充分保障项目评审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科技攻关项目评审包括: (一)科技攻关项目立项评审。 (二)科技攻关项目中期检查评审。 (三)科技攻关项目结项评审。 (四)其他评审工作。 第三条评审形式包括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根据具体工作确定评审形式。 第四条健身气功中心在评审工作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请评审专家并组建评审专家组。 (二)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三)提供必要的评审工作条件。 (四)监督评审专家工作。 (五)其他与评审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健身气功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结果,决定科技攻关立项项目和类型。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 第六条聘请担任评审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道德品质,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二)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 (三)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评审工作。 第七条健身气功中心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库,并将聘请的评审专家的资料列入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八条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的,健身气功中心不再聘请作为评审专家: (一)不愿意担任评审专家的。 (二)无法继续履行评审职责的。 (三)在履行评审职责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健身气功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通讯评审 第九条健身气功中心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专家对已经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通讯评审。同类受理项目选取专家的数量为3或5人。 第十条评审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根据健身气功中心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学术判断并提出评审意见。严禁请他人代为评审。 评审意见应当明确具体,避免简单化和套话;应当指出项目的优势、不足和改进建议。 第四章 会议评审 第十一条健身气功中心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建会议评审专家组对项目申请进行会议评审。选取的会议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以往的评审工作中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长期在科研第一线工作。 (三)熟悉本学科国内外发展情况,具有战略思想和宏观把握能力。 第十二条健身气功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评审专家的规定条件,特邀部分专家参加会议评审工作。特邀专家具有与会议评审专家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每个会议评审专家组内的特邀专家数量一般不超过该会议评审专家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三条每个会议评审专家组设组长1人,成员数量为5到9人(奇数)。 第十四条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了解评审要求的基础上,认真阅读评审资料,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 健身气功中心工作人员对评审专家不遵守本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提醒或者制止。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项目申请独立进行记名或者无记名投票表决。投票结果应当现场公布。 第五章 回避与保密 第十六条评审过程中,健身气功中心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 (一)是申请人或者参与者近亲属的。 (二)自己同期申请的资助项目与申请人申请的资助项目相同或者相近的。 (三)与申请人或者参与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第十七条健身气功中心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应当对其依职权知晓的项目评审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或披露项目评审信息。 第十八条健身气功中心应当建立评审专家信息保密机制,为项目评审提供保密安全保障。 第六章 监督 第十九条项目申请人、参与者以及其他知情人认为健身气功中心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有违反本规定的,可向健身气功中心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健身气功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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