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健身气功科技攻关项目(以下简称“科技攻关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决策咨询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科技攻关项目经费,是指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健身气功中心”)按照《健身气功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用于开展健身气功科技攻关专门使用的经费。 第三条 健身气功中心依法负责科技攻关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资助项目经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依托单位是科技攻关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合理确定科研、财务、人事、资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依托单位应当落实科技攻关项目承诺的自筹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对项目组织实施提供条件保障。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技攻关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本级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科技攻关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科技攻关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攻关过程中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攻关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攻关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技攻关活动实际需要编制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等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攻关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攻关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 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国家规定和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七)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攻关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支出:项目攻关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费用,间接费用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0%。 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章 经费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 科技攻关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应当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经费总额填列。包括健身气功中心资助的经费以及从依托单位和其他渠道获得的经费。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第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组织其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科技攻关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经费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一条 科技攻关项目由健身气功中心予以经费资助,资助额度和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攻关单位经费,并加强对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攻关经费支出管理制度。会议费、差旅费、设备费、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等,必须按国家规定实行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予以结算。 第十三条 科技攻关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依托单位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攻关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经依托单位审核后报健身气功中心。 第十四条 科技攻关项目通过结项验收、但经费有结余的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向依托单位申请使用结余经费,专门用于健身气功研究。若2年后结余经费仍有剩余的,由依托单位向健身气功中心报告并返还剩余经费。 经修改仍未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在规定时限内退回健身气功中心。 第十五条 科技攻关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经费应当退回健身气功中心。 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经费应当全部退回健身气功中心。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规定。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依托单位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健身气功中心的检查与监督。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依托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健身气功中心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经费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健身气功中心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二十条 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经费、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经费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不按时编报项目决算,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的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健身气功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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