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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2022年度部门决算
发布时间:2023-08-17 来源: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字体:

第一部分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气功中心”)概况

一、单位职责

二、单位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气功中心2022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气功中心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气功中心概况

一、单位职责

(一)全面负责健身气功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健身气功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积极开展宣传工作;

(二)审核、推广科学健康的健身气功方法;

(三)制定健身气功辅导人员的管理制度,负责健身气功辅导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组织健身气功的科学研究;

(五)对全国性健身气功活动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地方健身气功业务工作;

(六)负责健身气功对外交流工作,负责在我国举办的国际健身气功活动的审批和组织工作;

(七)协调组织人体科学研究;

(八)负责中国健身气功协会的日常工作,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任用;

(九)完成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单位机构设置

气功中心机构设置为4个职能部门,分别是:办公室、国内发展部、对外发展部、科研宣传部。

第三部分 气功中心2022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气功中心2022年度收入总计1380.57万元,支出总计1380.57万元。与2021年度的1377.61万元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2.96万元,增加0.21%。主要原因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减少123.7万元,事业收入增加60.92万元,其他收入减少1.04万元,使用非财拨转结余增加20.56万元,年初结转结余收入增加46.22万元。

图1: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单位:万元)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265.3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752.91万元,占59.50%;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00万元,占15.81%;事业收入310.45万元,占24.54%,其他收入1.95万元,占0.15%。

图2:收入决算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320.47万元,其中:基本支804.73万元,占总支出的比重60.94%,项目支出515.74万元,占比39.06%。

图3:支出决算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气功中心2022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决算1047.62万元,与2021年的1125.11万元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减少77.49万元,增加6.89%。

图4: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单位:万元)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气功中心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45.50万元,占财政拨款本年支出的80.78%。与2021年的831.56万元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13.94万元,增加1.68%。

图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变动情况(单位:万元)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气功中心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731.91万元,占86.5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54.18万元,占6.41%;住房保障支出(类)59.41万元,占7.02%;。

图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气功中心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844.67万元,支出决算为845.5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1%。其中:

1.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体育(款)运动项目管理(项)。年初预算为438.04万元,支出决算为440.17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49%。

2.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体育(款)群众体育(项)。年初预算194万元,支出决算为19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3.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体育(款)体育交流与合作(项)。年初预算10万元,支出决算为1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4.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体育(款)其他体育支出(项)。年初预算87.74万元,支出决算为87.74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为36.72万元,支出决算为35.8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55%。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年初预算为18.36万元,支出决算为18.3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42.13万元,支出决算为41.7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9.19%。

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年初预算为2.68元,支出决算为2.62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7.76%。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年初预算为15元,支出决算为1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气功中心2022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53.7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419.3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住房公积金、退休费;公用经费134.41万元,主要包括:手续费、邮电费、租赁费、委托业务费、其他交通费用。

七、关于2022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气功中心2022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24万元,全部为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元,完成预算的0%;较上年0元无变化。决算数小于预算数是由于疫情原因计划的欧洲运动会未出访。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气功中心2022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0元,无公务用车和公务招待费。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气功中心2022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年初结转和结余1.17万元,本年收入200万元,本年支出201.17万元。其中:

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款)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年初预算为201.17万元,支出决算为201.1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0%。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无。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气功中心2022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2.11万元,全部为政府采购货物支出。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的0%。

(二)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气功中心无车辆和单价100万元以上设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体育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体育竞赛收入、体育场地及附属设施服务收入、体育技术服务收入和体育衍生业务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和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等。

四、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金额。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以及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形成的项目结余资金。

六、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体育(款)运动项目管理(项):主要反映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运动管理中心的日常管理支出。

七、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体育(款)群众体育(项):主要反映全民健身等群众体育活动方面的支出。

八、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体育(款)体育交流与合作(项):主要反映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支出。

九、文化旅游体育与传媒支出(类)体育(款)其他体育支出(项):主要反映国家体育总局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体育方面的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国家体育总局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一、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主要反映用于国家体育总局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主要反映国家体育总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按国家规定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主要反映国家体育总局按国务院规定,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

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规定,自1998年停止实物分房后,对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目前,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五、其他支出(类)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款)用于体育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支出(项):主要反映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事业彩票公益金安排的支出。

十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和缴纳的所得税,以及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交回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结余资金。

十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十、“三公”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以及用于优秀运动队出访参加国际比赛及适应性训练支出(不含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奥运备战任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相关政策,自2018年起体育团队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奥运备战任务相关支出不再列入“三公”经费管理);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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