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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气功中心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关于印发《健身气功教练员岗位培训专项技能等级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
发布时间:2023-06-16 来源: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健身气功业务主管部门,各省级健身气功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健身气功教练员队伍建设,规范健身气功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提升健身气功教练员专项执教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体规字〔2019〕1号)及相关要求,结合健身气功发展实际,我中心研究制定了《健身气功教练员岗位培训专项技能等级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体育总局气功中心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

              2023年6月8日

 

 

健身气功教练员岗位培训专项技能等级标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健身气功教练员队伍建设,规范健身气功教练员岗位培训工作,提高健身气功专项执教水平和管理能力,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教练员岗位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体规字〔2019〕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特点和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健身气功教练员,是体育教练员序列中的组成部分,是从事健身气功教学、训练和培训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在国家体育总局的指导下,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或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以下简称“中心或协会”)以及中心或协会认定的相关单位负责健身气功教练员岗位培训专项技能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四条 中心或协会负责组织编写、制定健身气功各级别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大纲、培训教材、考核标准等工作,认定培训单位资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办相关培训,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第五条 通过由体育总局科教司组织的训练理论考核,且参加由中心或协会主办的健身气功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且通过考核后,方可申请健身气功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章 教练员岗位培训及专项技能等级标准

第六条 健身气功教练员岗位培训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国家级,体育总局科教司负责各级别训练理论培训和考核工作,中心或协会以及中心或协会认定的相关单位负责健身气功初级、中级、高级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考核及教练员继续教育相关工作。

第七条 健身气功教练员专项技能等级标准如下:

(一)健身气功初级教练员专项技能标准

1.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恪守健身气功职业道德;

2.获得中国健身气功四段及以上;或获得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及以上;或获得健身气功裁判员三级及以上;或曾担任教练员带领队伍获得健身气功三类赛事一等奖及以上;

3.参加健身气功初级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班,不少于20学时,不少于2套功法,且考试合格。

(二)健身气功中级教练员专项技能标准

1.具有初级教练员职称(健身气功)或取得健身气功初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2.参加健身气功中级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班,不少于30学时,不少于4套功法,且考试合格。

(三)健身气功高级教练员专项技能标准

1.具有中级教练员职称(健身气功)或取得健身气功中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

2.参加健身气功高级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班,不少于40学时,不少于6套功法,且考试合格。

 

第三章 培训形式及要求

第八条 健身气功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由中心或协会负责实施。中心或协会提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相关培训计划报体育总局科教司汇总后统一发布。

第九条 培训形式采用线下、线上以及线下与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健身气功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师资由中心或协会统一组织选派。培训师资须具备中国健身气功六段及以上(或国家级健身气功社会体育指导员、高级及以上教练员、一级及以上裁判员)等资质。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

(一)健身气功教练员岗位培训专项技能等级申请表;

(二)符合相应晋升条件所需的材料:段位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裁判员证书;教练员职称证书(健身气功)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初、中级)。

 

第四章 考核标准及内容

第十二条 健身气功教练员专项技能考核由理论考核、技术考核、教学实践、模拟打分等部分组成,各部分分值均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理论考核包括健身气功基础理论和专项技术理论;技术考核以功法技能考核为主;教学实践主要考核学员的教学能力;模拟打分考核学员对评判标准的掌握及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三条 分值比例(各级别考核均实行百分制)

(一)初级教练员:理论考核占10%,技术考核占90%;

(二)中级教练员:理论考核占20%,技术考核占40%,教学实践占30%,模拟打分占10%;

(三)高级教练员:理论考核占20%,技术考核占30%,教学实践占30%,模拟打分占20%。

 

第五章 监督及管理

第十四条 健身气功教练员年度岗位培训和考核计划通过“国家体育总局教练员培训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健身气功教练员专项技能考核合格者名单将在中心或协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通过后可获得由中心或协会监制、颁发的相应等级的“健身气功教练员岗位培训专项技能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健身气功教练员专项技能培训和考核应缴纳相关费用,缴费标准参照中心或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健身气功教练员岗位培训专项技能合格证书”统一编号,初级、中级和高级的编号共9位:1-2为字母“QG”,3-4位是审批年份,第5位为认定级别(C/Z/G),第6-9为审批顺序号。如获得2025年健身气功高级教练员专项技能合格证书,编号为:QG25G0001。

第十八条 对于违规办班、发证的承办单位,中心或协会有权作废已经发出的证书,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承办资格等处罚。作废证书及时在中心或协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公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中心或协会定期组织开展健身气功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提升健身气功教练员的综合素质与能力,健身气功教练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通过健身气功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条 健身气功教练员参加继续教育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60学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8日起施行。《健身气功——初级专项技能考核办法和标准》(气功字〔2019〕162号)同时废止。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中国健身气功协会拥有最终解释权。

 

附件:健身气功教练员岗位培训专项技能等级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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