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事业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通过。现将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总局将于近期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请各单位根据统一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参照相关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1、总局所属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都要按照本实施办法并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则和目标
    3、总局对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行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岗位设置遵循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分类管理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4、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权限清晰、条件合理、待遇透明、比例适当、管理规范的岗位管理体系,推进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改革,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转变。
    三、岗位总量与类别设置
    5、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根据编制数并结合单位人员情况核定。
    6、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7、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体育专业技术工作和体育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体育事业和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10、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情况,科学确定单位类别,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综合确定单位不同类别岗位的结构比例和具体数量。
    主要承担体育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应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应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主要承担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应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对承担综合职能的事业单位,总局根据其主体职能和发展趋势,确定主体岗位类别。
    四、岗位等级和岗位结构比例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
    1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包括单位领导岗位、中层领导岗位和一般管理岗位三类,并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将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2、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和规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设置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和中层领导岗位按照总局下达的领导干部职数和中层领导干部职数核定。事业单位一般管理岗位按照岗位职责,在体现单位的人才成长规律和梯队建设需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
    13、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一级至四级为正高级岗位,五级至七级为副高级岗位,八级至十级为中级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为初级岗位,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待有关部门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后再遵照执行。
    14、各单位专业技术七级及以上岗位等级数量由总局根据各单位功能、规格、专业技术水平、人员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单位专业技术八级及以下岗位等级数量由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15、总局对各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其中,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3.5:3.5:3。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二、三、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六、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九、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16、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置
    17、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8、总局对于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为:一、二级岗位总量一般不得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一、二、三级岗位总量一般不得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60%。
    19、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名称
    20、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和要求,明确各岗位的名称。岗位名称用词应简洁、准确。
    21、科学研究、文化、教育、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名称,按照相关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规定执行。
    五、特设岗位的设置
    22、经总局批准,报人事部备案后,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
    23、特设岗位为临时岗位,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岗位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完成工作任务后,特设岗位按照管理权限核销。
    六、岗位任职条件
    24、事业单位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主要包括: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5、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3)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领导岗位按照中央《干部任用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党组的有关规定执行。
    26、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由事业单位在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任职年限等因素综合确定。
    27、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8、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岗位核定和单位实际情况,从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考核等次、学历等方面确定各岗位的任职条件。
    七、岗位设置的审核和程序
    29、事业单位根据总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总局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30、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事业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总局有关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文件和政策,成立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2)岗位设置管理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报总局审批,并按要求填报岗位设置审核表(见附表)。
    (3)岗位设置方案经批准后,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并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后报总局备案。
    (4)收到总局反馈意见后,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岗位设置实施工作。
    31、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管理权限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的;
    (2)经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事业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八、岗位聘用
    3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批准后,根据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在具有相应资格条件且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中聘用工作人员,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33、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单位,可以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兑现相应岗位的工资标准。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单位,应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工作,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在未完成岗位聘用工作之前,岗位工资统一进入本层级最低等级。待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结束,经总局认定为符合政策规定,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规范的单位,人员自聘用后可执行相应岗位的工资标准。
    34、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首次进行岗位设置时,使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但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
    35、现有人员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并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36、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在聘期内职员等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术等级重新确定并被单位聘用的,在总局批准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可对岗位设置进行调整。
    37、事业单位对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人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后破格聘用。
    38、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应具有本专业领域公认的学术造诣,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大的影响,有突出的工作业绩,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过重要贡献。具体任职条件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情况制定并报总局备案。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条件和程序产生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用人选报总局审批。
    39、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两类岗位(或同一类的两个岗位)上任职。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中,总局管理的干部需报总局审批,中层领导干部需报总局备案,其他人员由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审批,但应从严掌握。
    九、有关要求
    40、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执行各类各级岗位设置比例要求,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41、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等行为的,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实施办法进行岗位设置和聘用的单位,总局将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处分。
    十、其他
    42、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43、以往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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