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变执法观念 依法加强监管

在督察组对辽宁、吉林两省滑雪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调研时,基层反映最多的就是两大类问题:一是体育行政部门安全监管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二是技术检测手段如何保障。其实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实际情况讲,第一类问题原本就不是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为了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和民众,降低有关行政成本,以前体育行业的一些行政审批权被取消了,这本身就是一件惠民的大好事。可在监管模式上,不少地方行政部门还不能从“事前审批”转到“事后监管”的思路上来,就造成了权责不清的模糊和对体育安全生产监管的认识不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对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这给体育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管定了一个“粗线条”,而其中“国家有关规定”就有来自安全生产法、标准化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条款。

显然,体育安全监管不仅有法可依,而且十分必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首先就要以人为本,只有保障运动员、广大群众参与体育运动的安全,各项体育运动才能蓬勃开展。

在新形势下开展当前的新工作,不仅要求各基层认识到位、转变执法观念,也要求体育部门加强与安监等行政部门的合作,依法加强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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