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体经字〔2008〕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体育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体育法》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
    各地体育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把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解决本地区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强化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要加强日常经营过程的安全监管,做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要加大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的地区和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并跟踪督导,确保整改到位。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和场馆,体育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要责令停业整顿或予以关闭;对发生的每一起体育安全生产事故,都要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严格事故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二、综合治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各地体育部门要加大治本力度,充分运用市场调节和保险机制等经济手段,强化对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的激励约束;加快法制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把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纳入法制化轨道;大力普及、宣传和贯彻GB 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等国家强制性标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加强专业人才培养和安全知识普及,特别要抓好体育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督促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和场馆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舆论工作,形成全社会重视、支持和参与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深入排查隐患
     对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和场馆,各地体育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其基础设施、技术装备、经营场所、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健全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制度,采取巡检、抽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加强指导,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从业人员参与隐患排查治理,推进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尽快按照《关于对体育场所和体育活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体经字〔2008〕429号),完成隐患排查治理,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国家体育总局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组成督查组,将在近期开展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督查内容包括:
     1、检查各地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请各省(区、市)体育局在2009年1月10日前,向国家体育总局提交本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建立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工作报告。1月10日后,联合督查组将赴各地实地检查并听取部分省(区、市)的情况汇报。
     2、检查各地体育部门开展体育场所抽查工作情况。督查组将组织法定技术检验机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体育场馆行业自律组织等单位,在各省(区、市)体育局和安全监管局的配合下,分批分阶段地对经体育部门抽查的体育场所开展抽样复查。通过督查组的复查,了解体育场所安全现状及各地体育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为建立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好准备。根据《关于对体育场所和体育活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安排的现阶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督查组决定首批开展对北京、河北、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五省市滑雪场所的抽样复查,复查方案见附件。
    对本次督查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整改。各地体育部门以此次专项行动为契机,推动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既要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生产安全的突出隐患,又要落实治本之策,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体育经营场所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附件:滑雪场所抽样复查方案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滑雪场所抽样复查方案

     为督查各地体育部门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经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关于体育场所和体育活动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体经字〔2008〕429号),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场所抽查的情况,通过检查体育场所来检查各地体育部门的工作,督查组决定组织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体育服务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检验中心”)、中国体育场馆协会和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对北京、河北、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五省市的滑雪场所开展抽样复查。
     一、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安排为2009年1月15日至3月15日。
     二、检查依据
     检查依据为国家标准GB 19079.6-2005《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6部分:滑雪场所》。
     三、检查范围
     受检滑雪场所在上述五省市体育局开展本地区滑雪场所抽查的基础上进行抽样。
    四、检查方法、内容及检查结果处理
    (一)上述五省市体育局2009年1月15日前向督查组报送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滑雪场所抽查的结果。检验中心和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在此基础上抽取部分滑雪场所开展检查。
    (二)检验中心对每个受检单位出具两份检查报告,分别送有关省市体育局和受检单位,并向体育总局和冬季运动管理中心报送综合检查情况报表。
    (三)通过检查,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滑雪场所,由上述五省市体育局监督其整改;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滑雪场所,上述五省市体育局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依法严肃处理。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体育总局和安监总局将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查工作情况。冬季运动管理中心要结合检查了解的滑雪场所安全生产现状,适时召开全国滑雪场所安全管理座谈会,宣传贯彻国家强制性标准,提高滑雪场所安全管理水平。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