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竞体司关于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代表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体竞字〔2019〕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军事体育训练中心,冬运中心,中国滑冰协会、中国花样滑冰协会、中国冰球协会,有关单位,社会各界:

     为鼓励跨界跨项跨季运动员参加第十四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并进一步规范运动员代表资格,确保比赛顺利进行,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轮滑、轮滑冰球、陆地冰壶、滑轮、滑轮+射击、跳台滑草、跳台滑草+滑轮7个项目的运动员可以代表其他代表团(单位)参加滑冰、滑雪、冬季两项、冰壶、冰球、雪车、雪橇7个冬奥大项的比赛。

二、同一名运动员在滑冰等7个冬奥大项中只能代表一个代表团(单位)报名。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运动员不适用联合培养、跨单位组队政策。

四、涉及轮滑等7个项目的参赛运动员如参加冬奥大项比赛,可于2019年11月25日前将联合培养运动员协议书报送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核。

联系人:梁华山

电话/传真:(010)87182401

体育总局竞体司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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