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决赛期间代表团(单位)、运动队(员)冠名及广告规定》的通知

  体竞字〔2017〕65号

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各参赛单位,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中国足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

为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体育事业发展,鼓励第十三届全运会各参赛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通过市场开发等形式,拓宽参赛资金渠道,规范参赛队伍和人员的冠名及广告行为,现将《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决赛期间代表团(单位)、运动队(员)冠名及广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7年4月25日

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决赛期间代表团(单位)、运动队(员)冠名及广告规定

一、代表团(单位)、运动队(员)的冠名、广告行为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出现烟草、烈性酒的冠名或产品广告以及其它不符合运动会健康形象和不宜进行公众宣传的广告内容。

二、代表团(单位)不能冠名;运动队可以冠名,格式统一为“代表团(单位)+冠名单位+项目队”,其中冠名单位名称不得多于6个汉字或12个英文字母。

三、代表团成员的团服、领奖服上不得出现服装自身商标以外的其它广告标识。每件服装自身商标不得超过1处,每处大小不得超过20平方厘米。

四、运动员的比赛服装、器材等广告行为,按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全国单项体育协会规定执行。

五、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组委会和各项目竞委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述规定,对参赛队伍和人员的冠名、广告等行为进行认真检查,发现有违规行为,应及时通知其撤销、更换、遮挡不符合规定的冠名及广告标识。

    六、各代表团(单位)及运动队(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述规定,积极配合组委会和各项目竞委会的检查工作,有违规行为应坚决按照组委会和各项目竞委会的要求进行整改。拒不接受整改的,将视其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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