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各参加单位、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组委会: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体竞字[2009]96号)即行废止。

                                   

                                   
总局章

                                OO年十月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举办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是为了进一步调动各单位开展青少年体育训练工作的积极性,发现和培养更多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更好地为备战奥运会服务,实现城市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从而进一步推动体育强国建设,促进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一、   竞赛时间

2011101625

二、   竞赛地点:

江西省南昌市。

三、竞赛项目:

游泳(跳水)、射箭、田径、羽毛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击剑、足球、体操(蹦床)、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柔道、赛艇、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散打)。

各参加单位最多可以报名参加16个大项(含16个大项);每个大项的报名参加单位不足6个(不含6个)的将取消设项。

四、参加单位:

(一)石家庄市、唐山市、保定市、太原市、大同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沈阳市、大连市、长春市、吉林市、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南京市、连云港市、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合肥市、马鞍山市、福州市、厦门市、南昌市、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郑州市、武汉市、长沙市、广州市、深圳市、湛江市、南宁市、海口市、成都市、德阳市、贵阳市、遵义市、昆明市、玉溪市、拉萨市、西安市、延安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乌鲁木齐市、石河子市、北京市东城区、北京市石景山区、天津市塘沽区、天津市东丽区、上海市闵行区、上海市奉贤区、重庆市渝北区。

(二)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参加办法将根据其意愿另定。

(三)各参加单位须有3个大项或12名运动员获得城运会决赛参赛资格,方可组成代表团参加开、闭幕式;否则,只能组队参加单项比赛,不组成代表团。

五、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证明其身体健康。

(三)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并自愿签署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承诺书。

    (四)符合各项目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的有关规定。

(五)具体规定

1、各项目参赛年龄规定见附件1:《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各项目参赛年龄规定》

2、运动员须按照《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并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有效全国运动员注册证。

3、运动员代表资格以2009年度注册期内(2008121日至2009131日)注册的单位为准,即运动员只能代表2009年度注册期内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或区参加比赛。各注册单位须在各项目预赛报名时明确运动员的参赛代表单位。

4、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交流运动员按照交流协议条款,如果明确规定返回原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代表资格属于原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即运动员代表原注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或区参加比赛。

52009年度注册期内已经注册的运动员,在2011年前以任何形式变更注册单位的,将不能参加比赛。

62010年和2011年度注册期内首次注册的运动员,其代表资格以首次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准,即运动员只能代表首次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或区参加比赛。

7符合参赛条件的解放军运动员可以且只能代表入伍前注册或征集入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或区参加比赛。

各参加单位须于20101231日前将《解放军运动员代表地方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申报表》(附件2)和运动员入伍证明复印件(均以首次入伍为准)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后将下发解放军运动员参加比赛。

8、注册决定权在院校、俱乐部的运动员,符合参赛条件的,可以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双重注册,代表其所辖城市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各参加单位须于20101231日前将双重注册协议书一式两份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批;各参加单位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审核下发的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双重注册名单参加比赛

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双重注册运动员,只能代表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双重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城市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9、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运动员参赛资格另定。

(六)特殊规定

1、不参加国家指派的出访任务或备战2012奥运会集训任务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取消其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资格。

2、如各项目国家队参加的不是2012年奥运会资格赛或世界锦标赛等重大国际比赛,则各项目国家队须同意适龄运动员代表原输送城市或区参加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3、国家体育总局将对运动员的年龄等参赛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凡经查实有违反规定者,除取消运动员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2人或2人以上项目取消全队比赛成绩,下同)外,还将依据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参赛代表团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责任书及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对运动员及相关单位进行处罚。

4、凡在决赛报名之后,各项目比赛开始之前查实有运动员违反年龄等参赛资格规定的,将重新调整竞赛编排进行比赛;凡在项目比赛开始之后,但在比赛全部结束之前查实有运动员违反年龄等参赛资格规定的,不调整竞赛编排,其他运动员所获的成绩或名次不变;凡在项目比赛全部结束之后查实有运动员违反年龄等参赛资格规定的,其他运动员所获成绩或名次依次递补。

六、参加办法:

(一)各参加单位参加比赛的各运动队人数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二)南昌市可以直接参加足球、篮球、排球项目的决赛。

(三)各项目国家队运动员占该单位的报名名额;凡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预赛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运动员可以直接参加决赛。

(四)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人数规定见附件3:《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代表团团部正编工作人员最大人数规定》。

如各代表团因工作需要可另增设副团长1-3人,不占代表团团部人员名额,但相关费用须按照代表团超编人员标准全部自理。代表团超编人员数量及收费标准另行规定。

七、竞赛办法:

(一)执行全国各运动项目协会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二)在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决赛中,除部分有纪录项目按照规则规定比赛名次可以并列,或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项目外,其它项目须排出名次,不得并列。

(三)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进行预赛,并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名额参加决赛。

(四)预赛的技术官员(含技术代表、仲裁和裁判员等)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确定,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决赛的技术官员由各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

八、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已经获得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或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或被各单项运动协会认可的医学部门出具的女性证明书的运动员,可予以免检。

九、录取名次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女子手球、女子曲棍球、垒球项目录取奖励前8名,如果参加决赛的队数不足8名的,按照实际参赛队数录取奖励。其它项目有11名(含11名)以上运动员(队)参加的,录取奖励前8名;8名至10名的,录取奖励前6名;6名至7名的,录取奖励前3名;6名(不含6名)以下的,不进行比赛。

(二)并列名次的录取办法

比赛名次并列时,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须空出。

(三)各项目获得比赛前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四)设“创超世界纪录奖”,办法另定。

(五)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十、报名和报到:

(一)各代表团须于20101130日前将《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竞赛项目报项表》(附件4)书面报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二)预赛报名:报参赛运动员名单和具体项目。原则上各项目预赛前30天截止报名,具体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三)决赛报名:对决赛运动员名单和具体项目进行确认,同时报代表团、运动队官员名单和有关信息。原则上在开幕前30天进行,具体时间和规定另行通知。

(四)预、决赛报名截止后,原则上不得进行变更(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五)各代表团团部人员可于20111013日报到,20111026日离会;各项目运动队原则上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期间组委会将负担各代表团编内人员的住宿、市内交通等有关费用,但各代表团须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等;如各项目竞赛规程有明确报到时间规定的,按具体规定执行,但提前报到的所有费用全部自理。组委会须按照统一安排开放比赛、训练场馆提供使用。

(六)各项目技术官员(含技术代表、仲裁和裁判员等)原则上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如个别项目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报到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另行通知。期间组委会须提供技术官员工作装备,并负担食宿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酬金等相关费用。

十一、代表团团旗:

各单位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二、运动队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竞赛规程总则内容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1至附件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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