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羽毛球俱乐部超级联赛商务开发运营及推广合作伙伴征集公告
1. 项目名称及编号
1.1 项目名称:中国羽毛球俱乐部超级联赛商务开发运营及推广合作伙伴公开征集
1.2 项目编号:2016BD-7
2. 项目背景
中国羽毛球俱乐部超级联赛是由中国羽毛球协会和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共同主办,国内8家羽毛球俱乐部参加,汇聚众多世界冠军及境外优秀运动员的世界最高水平的羽毛球俱乐部赛事。
中国羽毛球协会现公开征集羽超联赛商务开发运营、推广方面的合作伙伴。
3. 项目合作要求
合作伙伴在中国羽毛球协会的监督和指导下,严格按照与协会签署的正式协议,投入必要的人力、资金等资源,开展下述一项或多项与羽超联赛有关的开发、运营和推广工作。 在合作期内,根据合作伙伴具体负责的工作内容,依协议约定支付合作费用。合作费用的具体数额以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
4. 项目合作内容
4.1 对中国羽协目前所拥有的羽超联赛商务资源进行推广开发,包括但不限于羽超联赛冠名赞助商、羽超联赛服装、器材赞助商、羽超联赛高级赞助商等开发,最大程度实现羽超联赛的商业价值。
4.2 制定俱乐部联赛各赛区门票销售方案,与各俱乐部协商负责门票销售代理工作。
4.3 建立和运营羽超联赛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等羽超联赛推广宣传平台,及时将比赛动态信息、比赛成绩、数据统计、线上线下推广活动等相关内容进行呈现宣传。提供更多的赛事背景资料、数据分析和信息反馈给媒体和大众。
4.4 制定羽超联赛体育展示方案并负责落实各赛区按照体育展示方案严格执行。
4.5 对羽超联赛进行整体VI设计及包装(包括并不限于对赛场、工作手册、海报、门票等形象、色彩、规格的设计)。
4.6 负责开幕式及赛季总决赛进行全方面的包装设计(视觉、听觉、现场包装、娱乐活动、互动活动、颁奖仪式等)。
4.7 负责赛事转播信号的制作(包括开幕式、总决赛、评奖活动等官方活动)。
4.8 负责羽超联赛电视版权在境内境外的销售。
4.9 负责羽超联赛新媒体视频版权在境内境外的销售。
4.10 根据各播出平台的不同需求,提供符合要求的媒体服务。提供现场解说、赛前赛后单边解说、瞬采或混采等服务。
5. 应征条件
5.1 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合法存续,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法人。所有参与征集活动的企业不得与其他单位组成联合体、共同体等(包括但不限于合作、委托等方式)参与征集活动,该企业只能以独立参与人的身份参加本次征集活动;
5.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3 具备较强的企业实力和良好的企业品牌形象,拥有专业高效的运营团队;
5.4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5 参加本次征集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约、违法记录;
5.6 具有开展体育营销业务的经验,具有国际、国内大型赛事的开发、推广和运营经验。
5.7 符合中国羽毛球协会的相关要求,熟悉羽毛球项目发展情况和羽毛球赛事特点;
5.8 应征企业应保证,无论是否实际参与本次征集活动,都不会泄漏任何中国羽毛球协会认为的将对本次征集活动产生实质影响的保密性信息。
6. 应征方式
6.1 报名方式:以快递、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名应征
6.2 报名时间:2016年6月13日至22日
6.3 报名联系方式:
联系人:孙鹏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体育总局乒羽中心羽毛球二部
联系电话:010-87183496
传真:010-67158708
邮箱:cbsloffical@163.com
6.4 应征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副本、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至少一年的纳税证明(以上均为复印件但须加盖公章);
(2)企业资信介绍(包括企业的规模、实力、社会形象、赛事经验等);
(3)项目合作方案(合作相关工作的实施计划、工作的程序步骤等);
(4)合作期间的人力、资金、设施等的投入承诺;
(5)权益回报要求、合作期限(年)及权益对价;
(6)工作团队介绍;
(7)加盖公章的企业情况调查表。
7. 应征程序
7.1 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提交报名材料,参与应征;
7.2 中国羽毛球协会对应征单位的应征文件进行审核;
7.3 中国羽毛球协会公告初审意见,确定谈判的意向合作伙伴(至少两家)及谈判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7.4 中国羽毛球协会召开公开陈述综合评估会,意向合作伙伴将在会上进行公开陈述。中国羽毛球协会将与意向合作伙伴进行沟通、竞争性谈判(可以多轮);
7.5 中国羽毛球协会产生最终的合作伙伴征集结果,并与有关合作伙伴具体讨论合作的意向;
7.6 应征程序结束并向社会公告结果;
7.7 签署关于合作的法律文件;
7.8 如发生公开应征无法形成的情形,则采取邀请选用等方式确定。具体谈判的时间、地点由中国羽毛球协会与合作者协商确定。
8.本公告为要约邀请。应征企业与中国羽毛球协会关于本项目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双方签署的正式合同约定准。
中国羽毛球协会
201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