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根签证”概述及注意事项

加入《申根协定》的国家被称为申根国家,目前包括:法国、德国、西班牙、葡萄牙、瑞士、奥地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挪威、芬兰、瑞典、丹麦、冰岛、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希腊、意大利、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共25个国家。

根据《申根协定》规定:上述二十五个国家可以为短期访问的外国人签发"申根国家统一签证"(简称"申根签证",得到其中一国的申根签证,可前往其它申根国家访问,无需再办其它签证。

    

"申根签证"的申办规定:

        (一)只前往某一个申根国家,应申办该国的签证。

(二)过境一个或几个申根国前往访问另一申根国,应申办拟访问的申根国的签证。

(三)前往几个申根国,需根据实际入境次数来确定申请国家:

①连续出访几个申根国,申请一次入境,期间不访问非申根国家也不回国的,应把停留时间最长的申根国中最先访问的,作为“主访国”,向其递交签证申请不需也不能逐个国家申办。

②连续出访几个申根国,申请两次或多次入境,期间前往非申根国家或回国的,应把首先访问的申根国作为“主访国”,向其递交签证申请。

(四)申请签证时,须附上所有拟访问申根国的邀请信,在签证申请表“停留期限”一项中填写在所有申根国停留的总天数。

(五)根据《申根协定》,办妥一国签证可进入其它申根国家,被一国拒签意味着同时被所有申根国家拒签。

    

"申根签证"的特别注意事项:

1)各申根国家的签证要求和申请表格“相似但不相同”,请注意按各申根国家的具体要求准备签证申请材料。

2)各申根国家的签证申请表均有多个“签名栏”,每处均须签名,不能有遗漏。

3)未成年人前往申根国家,一般需要“亲属关系公证”和“父母同意出国公证”;相关认证手续,按各申根国家的各自要求准备。

4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人员经申根国家转机赴波兰、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马耳他、立陶宛六个免签证申根国家,必须向过境国提前申请入境签证,申请天数为在申根区拟停留天数总和

5)前往申根国家,必须提供境外保险。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