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不正之风监管机制研究

         我国足球职业联赛登场后不久,就出现了每当赛季越接近尾声,“假球”“黑哨”等舆论就越多的情况。尽管中国足球管理部门先后采取了多种措施予以纠正,效果仍不甚理想。承认其存在的某些必然性、又认真研究解决方法是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本文试图在整理和借鉴国外足球先进国家事关“假球”“黑哨”不正之风监管上的有益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体育(足球)竞赛市场,尤其是职业足球竞赛市场监管方面的实际情况进行比较性的初步研究,以期能为体育竞赛监管部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依据,有益于明确并修补监管机制上存在的不足,达到维护竞赛市场秩序、规范和约束运作行为之目的。
1  “假球”“黑哨”不正之风与体育(足球)竞赛市场监管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假球”“黑哨”现象多因情感因素存在于我国体育(足球)竞赛场上。在转轨期出现的“假球”“黑哨”现象则发生了质的变化,逐步发展演变成与金钱有关的“经济利益”所驱使。它已超出思想道德范畴,不仅违反了行规,更严重的是触犯了法律。
    竞赛是体育产业和市场的核心内容,竞赛市场,尤其是职业体育竞赛市场的运作情况维系和制约着整个体育产业和市场的发展。尽管“假球”“黑哨”等似乎只是发生在职业体育(足球)竞赛场上的个别现象,但它与伴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充斥在各类市场上的“假冒伪劣”“幕后交易”行为如出一辙,明显属于职业体育(足球)竞赛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公然违背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扰乱了职业体育(足球)竞赛市场的经济秩序。它实属职业体育(足球)竞赛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且波及到市场监管的方方面面。
    市场化的足球必然需要市场化的规范管理。因此,对足球行业出现的“假球”“黑哨”不正之风的监管,不能采取以事论事的具体监管,应该着眼于体育(足球)竞赛市场,尤其是职业体育(足球)竞赛市场的监督管理上,找到能够有助于规范和约束所有参与人员在体育(足球)竞赛过程中运作行为的方法,真正达到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之目的。
2  “假球”“黑哨”等不正之风与体育(足球)竞赛市场监管内容与方法
    只有明确与“假球”“黑哨”等不正之风相关联的体育(足球)竞赛市场监管内容与方法并强化之,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假球”“黑哨”等不正之风的存在。
2.1  市场入口关
    这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前提。职业足球竞赛市场准入条件也是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虽然与工商管理部门认证内容有区别,但却是极其必要的。
2.1.1  俱乐部
    俱乐部是职业足球竞赛市场的主体,其资格制约着该市场的发展。
    我国职业足球联赛是在1993年下半年对足球强国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与年底试运作后于1994年起正式登台亮相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开始仅需在中国足协注册,在工商部门登记是足管中心1998年才规定的。尽管注册规定中有对俱乐部物质和后备队伍条件上的要求,但仅从2001年前甲级后备队集训中仍存在有 “冒名顶替”参训情况来看,“准入”上的执行是不严格的。突击建队待闯入甲级队即出售的投机式“短期行为”、频繁更换“旗号”和四处变更“主场”等作法在我国职业足球竞赛市场上屡见不鲜。
    相比较而言,对市场经济运作得心应手的日本则审慎得多。他们是1988年起着手准备,用了五年时间才在万事俱备的情况下开始职业足球联赛的。自 1989年6月成立职业联赛研讨委员会后,针对球队的准入问题,先后在近两年的时间里进行了公布参加职业联赛球队条件、确认球队参加与否并对参加球队逐一进行听证等工作后,才于1991年2月14日最后确定了职业联赛初始的10支球队。当J联赛增加了队数、有升降级时,为确保“准入条件”一致又明确规定,未达条件队即使比赛名次达到晋升标准也不准晋级。日本足协还规定俱乐部必须以某城市为“主城”,进行比赛及相关的一系列活动,从一开始就约束和规范了俱乐部行为。这反映出日本人采取的是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策略。从日本职业足球联赛没有“假球”“黑哨”类违规操作、没有频繁更换“旗号”或“主场”及其他投机行为、职业化10年来足球运动水平获得令世人瞩目的长足进步来看,工作效果上确实达到了防患于未然。
2.1.2  球员、教练员和裁判员
    球员、教练员和裁判员是足球竞赛市场的主要角色,细致规定其资格条件可起到约束参与人的水准,规范其行为和促其上进之目的。
    日本足球联盟对职业球员资格明确规定分为A、B、C三级。对各级别球员资格规定了具体的量化标准。我国足管中心对职业球员只有注册与否的规定,没有分级和细化要求。日本足协对教练员执教和裁判员执法资格的获取规定详细、执行严格,且“阶梯式”晋级方式清楚、管辖责任明确。我国足管中心对此虽然也有详细规定和“阶梯式”晋级要求,但由于体制上原因,对地方体育部门和足协及俱乐部管辖内容不能有效控制,故“阶梯式”晋级方式难以严格执行,教练员越级获证及无证或不按规定上岗、裁判员国家级前的培养各地差异颇大及管理较混乱等情况是客观存在的。
2.2  日常监管
    尽管各职业俱乐部已经在工商部门登记,但由于我国管理体制和体育竞赛市场特殊性的存在,日常监管责任只能落在行业管理部门肩上。
2.2.1  财务监管
    “假球”“黑哨”行贿钱出处均来自俱乐部。从“源头”上查找和堵住“行贿”行为是遏制“假球”“黑哨”类事情产生并值得操作的方法。在前一时期调查 “假球”等事件时,足管中心也尝试过试图查帐却遭到拒之门外的“冷遇”,也有过不是专职审计人员却直接到俱乐部进行财务检查的“荒唐举动”。
    日本足球联盟掌握并在网上承载着各俱乐部及J联赛每年的经营收支状况。这种办法既可以加强信息披露、防止产生“信息不对称”,又有利于防止幕后交易、从事“假球”“黑哨”不正之风活动之可能。
    借鉴日本的作法,如果我们能在足管中心管理下成立职业足球联赛委员会类似组织,明确规定俱乐部有向联赛委员会提供经社会审计部门审计的月、季、年度财务状况的责任与义务,可名正言顺地对各俱乐部收支情况进行监管。
2.2.2  竞赛过程监管
    体育竞赛的市场就体现在比赛过程中,对双方球队及裁判员实施必要监督是必须的。
    (1)比赛监督:对赛场委派比赛监督是国际上通用的做法。我国也效仿并一直采用,但人选曾有过较大的变动。从足协工作人员,到吸收老足球工作者,到当地及异地地方足协秘书长。其实际能力和水平对比赛的监督效果有值得商榷之处。
    日本足球联盟对比赛监督选拔条件严格,选拔方式严谨,工作责任明确,要求赛后马上写出书面报告上报事务局,若发生特殊情况则需立即直接报告给联盟主席和纪律委员会委员长。该人对比赛的评价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他的业务实力在甄别“假球”“黑哨”类行为上是毋庸置疑的。
    充实和加强比赛监督“执法”业务实力和法律责任是我国职业足球赛场监管急需解决的重要环节。
    (2)裁判监督:对赛场委派裁判监督也是国际上通用的作法。我国也曾效仿和采用过。
    日本虽未出现过“黑哨”风波,但一直委派裁判监督。去年又为了使评价与裁判任务分配相结合而成立了专门应对J联赛裁判工作情况的机构。意大利足协对每场比赛都委派裁判监督,负责评价裁判表现。巴西足协秘密指派观察员监督裁判工作,也值得借鉴。
    恪尽职守的裁判监督既能指导裁判员业务工作,又能当场对裁判员行为,尤其是“黑哨”行为进行甄别。恢复和加强裁判监督工作有利于对赛场的监管。
    (3)裁判员:裁判员要尽量从形式到实质保持中立地位,不能与双方球队有任何联系。
    各国执法职业足球联赛的裁判员均由该国足协直接管辖。意大利足协、日本足协在支付裁判员差旅费(吃住行)和津贴具体方法上均有明确规定,不与俱乐部及地方足协发生任何关系。我们也完全可以做到由足管中心直接支付裁判员费用,或由俱乐部年初向足协交缴其需支付的费用(也可先预交、年底结算)等方式筹措经费,再通过裁判员随时或年中年底(也可先预支)开会时结算等方法妥善解决。这对约束俱乐部及裁判员的行为有益,且有利于形成对中国足协负责的氛围。
2.3  依法惩处
    当法国马赛队涉嫌“假球”且“东窗事发”后,法国职业联赛委员会主席立即声明要予以追究。在证明有贿赂行为后,法国足协做出了剥夺马赛队当年联赛冠军称号、下赛季降入乙级队的决定。欧洲足联也取消了马赛队欧洲俱乐部冠军称号。涉案人员还受到了足协罚款、停赛等处罚,并进一步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世界最佳裁判员科里纳曾明确表态:裁判如果受贿,那就不仅在体育方面追究,而且要从刑事犯罪角度处罚。意大利裁委会主席直截了当地说:假如有裁判收哪个俱乐部的钱,那么就要立即开除出这个队伍。意大利足协曾对1982年世界杯最佳射手保罗·罗西做出过因打假球被停赛两年的处理。
    我国足管中心对“甲B五鼠”消极比赛的处理、对部分俱乐部及相关人员涉及行贿问题的处理及《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新增条款关于“取消俱乐部参加甲级联赛资格”的处罚规定等也明显具有了与国际上通用处罚办法“接轨”的意向。经验表明,要想遏制这些不正之风,足管部门一定不能姑息迁就,要用罚款、停赛、降级及“极刑”——驱逐出足球界等方式进行果断处理。
3  “假球”“黑哨”等不正之风与体育(足球)竞赛市场监管体系
3.1  体育(足球)竞赛市场主管监管机构
3.1.1  国家体育(足球)竞赛监管部门
    与国外足球发达国家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不同,我国体育(足球)竞赛市场是以政府部门监管为主。体育部门的统一监管符合我国体制。
    面对体育竞赛市场日渐形成、急需规范的情况下,去年成立了体育竞赛市场监管的专门领导机构——“国家体育竞赛监察委员会”。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及其下属的“市场管理处”则是管理机构,司职体育竞赛尤其是当务之急的职业体育竞赛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行业管理中心应为执行机构,也应配备专门和兼职专业人员,对本项目竞赛市场实施具体日常监管。
3.1.2  行业监管部门
    (1)足管中心(足协):足球发达国家的足协均不直接组织职业联赛,主要是发挥管理职能。日本足协内专门设立了“纪律、公平竞赛委员会”,负责对一切违规行为的调查并决定处罚方案、处理公平竞赛事项。法国足协下设的纪律委员会是由法律方面的人士组成(比如律师)。从日本足协比赛监督“若发生特殊情况则需立即直接报告给联盟主席和纪律公平竞赛委员会委员长”规定中,可知其赛场监管角色及与足协和监管部门的直接隶属关系。
    我国足协机构中设立的是由兼职人员组成的实施行业纪律处分的权力机构——纪律委员会。对“假球”“黑哨”等不正之风的日常监管,主要依赖于裁判办公室、竞赛部等业务部门的具体工作来实施。相比较而言,我们的纪律委员会无专职人员,成员法律资质、赛场监督实际能力及与足协和监管部门的联系是有欠缺的。
    (2)职业足球联赛委员会:法国是由足协授权有一定独立性的联赛委员会组织法国职业联赛的。意大利足球联合会则监督职业足球管理机构和职业俱乐部在职业足球运作上各项法律实施。日本职业足球联盟与日本足协既为从属关系,又不干涉日本职业足球联盟的具体运作。
    我国足管中心目前担负着组织商业化运作的职业联赛和管理足球运动——这一事实上不是一类业务范畴的工作。这种管理职业联赛的做法既存在“政企不分”之嫌,又从人力和精力上干扰和削弱了足管中心管理监督职能的发挥。鉴于目前实际情况,在足管中心直接领导和参与下,成立相对独立的职业联赛组织是现实的。该组织既能对职业足球竞赛市场运作进行更专业性的研究和操作,又能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名正言顺地管理下属俱乐部。俱乐部相互间也会形成较强的自我约束力,以弥补现行监管体系上存在的不足。
3.2  体育(足球)竞赛市场其他监管机构
3.2.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据了解,由于体育(足球)竞赛市场专业性等原因,工商部门对各职业俱乐部的监管基本只是一般性注册登记,规范的年检和审计为数不多,足管中心又确实难以实施监管,使“假球”“黑哨”不正之风的源头——“行贿”出自俱乐部的财务等行为处于基本无法实施有力监督的境地。显然,如何与国家体育竞赛监察委员会协调分工,改变现在“形式上”监管局面,把俱乐部真正作为企业监管起来并发挥遏制“幕后交易”作用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
3.2.2  司法部门
    (1)“假球”“黑哨”相关人员贿赂罪主体资格和罪责:根据高检通知和刑法163条规定,“黑哨”以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被依法批准逮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有关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及刑法具体规定,最终以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罪的“受贿罪”进行了宣判。其结果实际宣告,中国足协成员及受委托履行裁判职责的裁判员等于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至于“假球”“黑哨”波及到的俱乐部人员(含教练员和运动员),其身份自然为公司、企业工作人员。
    刑法对贿赂行为严格限定于索取和收受财物或金钱行为上。无论是“假球”还是“黑哨”,只要证据确凿是贿赂行为的产物且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程度即构成了犯罪。
    (2)完善与“假球”“黑哨”相关的法律法规:马耳他在20世纪70年代就颁布了《运动员贿赂法》;美国堪萨斯州的刑法中也有关于“运动贿赂”的专门规定。另外,英国、德国虽然没有专门针对体育比赛中受贿行为的法律,但是在其刑法的框架内裁判受贿也都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北京大学著名刑法学家储怀植教授在其所著的《美国刑法》中介绍,还有一类职业性贿赂的主体,包括公司或商店的雇员以及体育运动、竞技比赛等活动中职业的或业余的运动员或者裁判人员。根据德国刑法,对裁判行贿者将会被判处三个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收了贿赂而吹“黑哨”的裁判,也会根据其情节轻重被处以六个月到十年的有期徒刑。足协和被损害的俱乐部都有权对该裁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做出相应的赔偿。意大利法律规定,谁要是变更比赛结果,无论是直接的还是从外部间接的,可以运用非常严厉的处罚。
    我国刑法中没有对涉及“假球”“黑哨”类行为人员罪刑的明确规定。这次对“黑哨”事件的处理过程,也可以证明需进一步制定有关法规的必要性。立法部门应当借鉴这些国家经验,在将来的刑法修改中,进一步完善对“假球”“黑哨”类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
    (3)对“假球”“黑哨”的司法介入:司法介入必须师出有名。只有当“假球”“黑哨”类行为构成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具体犯罪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才能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介入调查。司法介入的时机无外乎两种情况。一种是司法机关根据自己发现的犯罪线索,主动对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一种是依据犯罪被害人报案或控告及其他公民或单位的报案或举报等对犯罪进行调查。
    在英国,如果“操纵比赛结果”的行为发生,警察一旦得知将立即介入调查。如果是足总首先得到线索,可以提请警方进行调查,但警方如果先得到这类的犯罪线索,就可以不通过足总直接进行调查。法国马赛队的“假球”案,就是法国职业足球联赛委员会在赛后不久即报案,司法机关马上进行了介入。可见,作为体育(足球)竞赛市场监管机构,尤其是足管中心,在正常实施监管过程中,对涉及触犯法律事情要力争尽到举报义务和责任,否则会有“失职”嫌疑。而且,这样做有利于司法介入的时机、速度和效果。
    总之,当“假球”“黑哨”类行为构成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具体犯罪时,司法及时介入理所当然且是必须的。置身于法律法规约束和司法监督下,有利于维护体育(足球)竞赛市场的经济秩序,保证职业联赛正常有序进行。
4  结论与建议
4.1  对转轨期足球行业出现的“假球”“黑哨”不正之风的监管,不能采取以事论事的具体监管,应该着眼于体育(足球)竞赛市场,尤其是职业体育(足球)竞赛市场的监督管理上
4.2  从体育(足球)竞赛市场监管角度说,应通过严把市场入口关、严格日常监管、依法严厉惩处等内容和方法,遏制“假球”“黑哨”类不正之风的产生
    在严把市场入口关上,应全面借鉴国外足球先进国家的经验,要在知其所以然的前提下,慎重制定出符合我国职业足球联赛长期健康运营方针,杜绝任何短期和投机行为的俱乐部准入条件,且执行上必须一丝不苟;球员应按水平分出级别并与佣金挂钩,采用“阶梯式”晋级方式进行注册管理,教练员、裁判员也应严格把住晋级方式和注册管理,以加强岗位责任感,约束和规范个体行为。
    在严格日常监管上,采用俱乐部上报经社会审计部门审计的月、季、年度收支状况方法,严格监管各俱乐部的财务情况;充实和加强比赛和裁判监督“执法”业务实力和法律责任,严肃选派工作和增强执法力度,沟通与监管部门的信息反馈渠道,以增大赛场监督作用;斩断人为造成的裁判员与俱乐部及地方足协的任何联系,一切费用只和足管中心(足协)发生关系,以利于形成对中国足协负责的氛围。
    在依法严厉惩处上,行管部门要根据事实,必要时主动与司法部门取得联系,秉公办事,采用罚款、停赛、降级及“极刑”——驱逐出足球界等处理方法果断严格执法。
4.3  体育(足球)竞赛市场监管体系包括体育(足球)竞赛市场主管监管机构和其他监管机构,各有侧重,共同完成对“假球”“黑哨”类不正之风的监管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目前体育(足球)竞赛市场主管监管机构有国家体育(足球)竞赛监管部门——国家体育竞赛监察委员会(决策机构)、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市场管理处(管理机构)和行业管理中心监管部门(执行机构);行业监管部门——足管中心(足协)的下属机构(纪律委员会)和相关人员及应成立的有自律功能的对俱乐部有约束力的职业联赛组织。
    此监管体系应实行纵向管理,各司其职。
    体育(足球)竞赛市场其他监管机构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与体育(足球)竞赛市场监管机构协调关系、明确分工,改变现在的 “形式上”监管局面;司法部门应在明确“假球”“黑哨”相关人员贿赂罪主体资格和罪责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的刑事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对“假球”“黑哨” 类行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并依法适时介入对“假球”“黑哨”类违法行为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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