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奥运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1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概念与分类
1.1  概念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指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对《奥林匹克宪章》以及主办城市政府和主办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与奥林匹克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人和相关人是指国际奥委会、主办国奥委会、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和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
    奥林匹克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和极高的市场信誉度,其专有权属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
1.2  分类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共分4类:
    第1类,永久属于国际奥委会专有的产权。主要包括:奥林匹克名称,即奥林匹克、奥林匹亚(中英文);奥林匹克标志;奥运五环、奥林匹克会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会歌。
    第2类,奥运会组织委员会申办、筹建以及举办奥运会过程中形成的产权。主要包括:奥运会名称、奥运会徽记、奥运会旗帜、奥运会吉祥物、奥运会口号、奥运会招贴画、奥运会图形以及奥运会其他图像作品等(闭幕后其权力归国际奥委会所有)。
    第3类,国家奥委会的产权,包括国家奥委会的名称和徽记。
    第4类,组织和个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产权。包括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节目;授权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商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作品;与奥运会密切相关的专利产品和专利技术等。  
2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特点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权利主体特定
    著作权人、专利权人和商标权人可以是任何人,而奥林匹克专有权只能属于奥林匹克运动组织,即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举办城市的奥运会组织委员会。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和举办城市的奥运会组织委员会的权利划分,由《奥林匹克宪章》和《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规定。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举办前后,其权利划分会发生变化。
2.2  权利客体有限
    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客体无穷无尽,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客体却是有限的,仅限于在奥林匹克运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几种。
2.3  权利自动产生,无须行政授权
    专利权和商标权由行政机关授予,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则由《奥林匹克宪章》、《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所规定。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一国的国际义务,因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不是国家赋予权利主体的权利,不必经过国家行政机构确认。
2.4  权利具有绝对性
    著作权的保护有合理使用的例外、专利权的保护有强制许可的限制,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更具有绝对性。任何人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导致对使用人身份误解的行为,都在禁止之列,无合理使用的例外。即使是经过权利人许可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也不能损害奥林匹克运动的尊严,只能在《奥林匹克宪章》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2.5  权利保护具有长期性
    著作权、专利权有保护期的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也有保护期,保护期满,希望继续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需到商标注册行政部门续权,而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则不同,只要存在奥林匹克运动,就要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是一项国际义务,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无需续权。  
3  北京2008年奥运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地利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使奥林匹克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健康、持续地发展,产生更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随着奥运会的临近,我国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重视,加大了保护的力度,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了一个由知识产权、版权、工商、海关等诸多部门配合的执法队伍。但是,一些企业和个人出于商业目的,利用奥运会知识产权获利的现象仍然严重。其中有将奥林匹克用作商号的,也有将奥林匹克标志图案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这些行为不仅影响奥运会相关赞助企业的合法权利,也极大地损害了国际奥委员会、中国奥委会的合法权益,对2008 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产生了不良影响。
3.1  北京2008年奥运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
    《奥林匹克宪章》是奥林匹克运动的大法,对于奥运会、奥林匹克标志、奥林匹克旗、奥林匹克格言、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会歌和奥林匹克圣火、火炬等国际奥委会专有的活动和标志做了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为了成功举办奥运会,中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包括:《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的声明》、《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以及《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从已经出台的法规看出,中国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纳入法制轨道的决心。但是,目前的现状并不乐观,未因为出台了各种法规而完全消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侵权现象。
3.2  北京2008年奥运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侵权现象
3.2.1  侵权的表现形式
3.2.1.1  直接非法使用奥运权利的侵权
    近几年,“某某品牌为奥运会指定品牌”、“某某产品助北京奥运成功”、“某某产品为奥运增光添彩”、“奥运商机研讨会”、“某某企业祝奥运健儿成功” 等各种商业活动都穿上了“奥运”的外衣,千方百计地与“奥运”拉上关系。仅2002年,北京工商部门查获的奥林匹克侵权商品及包装物件达到13万件,侵权标志更高,达到27万件,第29届奥运会会徽和口号发布后,也出现了许多擅自在商品上使用会徽和口号标志的产品。
    商场、超市里随处可见侵权现象。如某食品公司擅自印刷了20万套“吃在某某,共迎奥运”的标志,贴在生产的香肠上面;河南某集团则将“某某为中国奥运添光彩”的字样赫然贴在该企业生产的火腿肠包装。在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及户外广告上随意使用奥运标志的情况随处可见。还有一种子虚乌有的“奥运指定”,如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代理,在报纸上大肆吹嘘其生产的生态清洁剂为“奥运指定产品”;某翻译公司因为曾经为奥组委服务,就自作主张将自己升格为“奥组委指定翻译公司”,类似现象数不胜数。
3.2.1.2  间接使用奥运权利的侵权
    间接使用奥运权利的侵权现象主要表现是,变形使用奥运口号做商业广告、隐形推销等。包括:擅自将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使用在户外非公益广告、房地产宣传小广告中等;擅自使用在徽章、纪念卡、旅游纪念品上;擅自使用在公共设施如街头、大道、标志性建筑上;擅自使用在小商品上,如儿童服装、手表、包装袋等;擅自使用在企业名称中,如有的称五环宾馆,并使用五环标志;以奥运名称组织会议、论坛等,有潜在商业目的;报纸电视误导宣传,如宣传奥运商机时对“擦边球” 作正面宣传。
3.2.2  侵权行为的性质
3.2.2.1  善意使用,客观违法。例如一些网站向用户传送奥运五环标志、北京2008(含BeiJing2008)、奥运、奥林匹克等内容的图片等。
3.2.2.2  故意侵权,范围有限。例如一些餐馆打“擦边球”,直接用“五环”、“奥运”作为店名、菜名,有的企业则利用奥运主题进行产品促销或命名房地产的开发项目。
3.2.2.3  严重侵权。擅自使用北京2008年奥运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进行有组织的和大规模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商业利益。
3.3  北京2008年奥运会奥林匹克域名产权侵犯现象
    域名是一种用于互联网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地址结构,它是互联网上的一个服务器或一个网络系统的名字。世界各国有关组织在数年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奥林匹克域名战略,并收到良好的效果。
3.3.1  侵犯的表现形式
    据调查表明,中国奥林匹克运动的恶意国际域名注册与使用十分猖獗,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量恶意注册和使用与奥林匹克与北京2008年奥运会等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已发现含有“ChinaOlympic”的国际域名就多达65个,而含有“Beijing2008”的国际域名则多达155个。这些域名恶意注册人来自数十个国家或地区,其中美国、韩国和中国为多。恶意抢注者对所注册的域名或长期闲置,或刊载与奥林匹克毫不相干的商业内容;二是大量非法高价售卖被抢注的与奥林匹克及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初步调查证实,通过各种方式,特别是利用国际互联网,正在被公开恶意售卖的与奥林匹克及北京2008年奥运会相关的各类国际域名多达100多个,而且索要价惊人,最高报价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
3.3.2  侵犯行为的危害性
3.3.2.1  严重损害了中国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形象
    中国已向全世界承诺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并且已经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努力。而恶意抢注行为严重损害了中国维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庄严形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恶劣的影响。
3.3.2.2  严重妨碍了奥林匹克权利人的全球网络战略
    在网络时代,利用网络技术宣传奥林匹克精神已成为惯例。按照国际惯例,各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在选择域名时通常将别国和“OLYMPIC”作为其域名的重要组成部分。如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就注册了“USOLYMPIC”、“USOLYMPICCOMMITTEE”等各类后缀数十个国际域名。各届奥运会也习惯上将主办城市和主办年份组成其官方网站的域名。而恶意抢注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奥委会和第29届奥组委等奥林匹克权利人通过与“OLYMPIC”和 “BEIJING2008”标识相同或相关的域名在互联网上展示该标识。
3.3.2.3  严重侵害了奥林匹克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奥林匹克权利人所有的标志OLYMPIC”和“BEIJING2008”等,是经过奥林匹克权利人多年的精心培育,已经形成法律意义上的驰名商标权和重大商誉权等知识产权。实践证明,知识产权已经成为奥林匹克运动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恶意抢注行为严重侵害了奥林匹克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并直接威胁到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
3.3.2.4  奥林匹克权利人将蒙受直接的经济损失
    域名抢注者抢注域名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向奥林匹克权利人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谋取巨额不当利益,这将给奥林匹克权利人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    
4  北京2008年奥运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4.1  加强立法工作,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议由国家立法部门颁布在全国范围实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法规;增加规定和明确规定北京市奥组委可以依据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的授权对违法使用奥运标志权利的侵权人行使权利;对非商业化使用的、侵权人应当改正,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对间接侵权的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建议明确规定潜在商业使用的标准并列举部分情形,包括隐形推销的界定。
4.2  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执法
    严厉打击侵犯北京2008年奥运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从严执法,是指在侵权判断上从宽认定,在依法处罚上依法从重,在判决赔偿额上从高。否则,依据当前的执法环境和尺度,不能从根本上形成尊重奥运权利的氛围,也达不到借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目的。
4.3  宣传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人们对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某些媒体以“奥运商机”为主题,对某些商业侵权行为作了正面报道,支持了侵犯奥运标志的行为。对此,媒体应作相应的补救措施,要利用好“公益广告”以及户外、路边的固定宣传栏,重点宣传大众模糊和不知道的权利,通过宣传提高全社会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要提高2008年相关人员掌握和运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4.4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日益显示出巨大的市场价值,国际奥委会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也越加重视。同时,奥运会主办国和主办城市也希望通过奥运会的召开为自己带来可观的收益。可以预见,各种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逐渐增多,情形也会复杂多变。因此,只有公正和高效地审理好涉及奥林匹克标志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才能切实维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权益,才能有效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人民法院在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审理好涉及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各类案件,为北京奥运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4.5  发挥律师及社团组织的法律服务和法律宣传作用
    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为法律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国外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对此有充分的预见,几家国外事务所纷纷与北京奥运会组委会举办了座谈会,探讨如何为北京奥运会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国内律师应该积极做好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宣传工作,将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今后一段时间的重点服务项目。
4.6  加强域名争议解决机制
    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国际域名管理组织于1999年12月共同推出了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机制,有效地保护了在先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该仲裁机构具有仲裁的公证性、管辖的强制性以及快捷和高效性。实践证明,充分利用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已经成为保护奥林匹克权利人网络权益的有利武器,并已经形成国际惯例。这无疑为中国奥林匹克权利人受域名恶意抢注之苦提供了新的法律选择。    
    作者:黄亚玲(北京体育大学)
          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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