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的申请和办理。印发日期:201651日,印发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实施日期:201651日。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审批

(二)子项名称:无

(三)审批类别:前审后批

(四)项目编码:28008

三、办理依据

《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航管字〔2012345号,体育总局、民航局、总参谋部联合印发)

四、受理机构

国家体育总局

五、决定机构

国家体育总局

六、审批数量

具备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条件的人员、场地、设施、设备、经济等条件的省区市、地区均可提出申请,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1.申请人须具备法人资质;

2.拥有符合竞赛活动基本需求的场地、设施、设备、器材,以及无线电通信设备及频率等条件;

3.能够保障实施竞赛活动所需经费;

4.具备必要的管理人员、飞行指挥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航空器维修人员等;

5.具有完善的竞赛活动组织实施计划和方案,具备执行竞赛活动方案、规程和规则的能力;

6.符合治安、消防、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具有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7.办理竞赛活动公众责任险和相关人员安全保险;

8.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举办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

①具备上述申请条件;

②经现场勘查、专家评审认定承办条件符合赛事需求。

2. 申请举办国际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

①具备上述申请条件;

②经现场勘查、专家评审认定承办条件符合赛事需求。

③举办地所属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举办;

该活动已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当年外事活动计划;

举办地所属省级政府外事办公室同意举办。

(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2.经专家现场勘查认为,场地、设施、设备、器材、经费等基本条件不符合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要求;

3.所属省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同意举办国际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

4.所属省政府外事办公室不同意举办国际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

八、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申请人的法人资质

复印件

1

纸质

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2

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意见

原件

1

纸质

加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印章

举办国际性航空体育活动

3

活动总体方案

原件

1

纸质

包括经费保障、场地条件、空域条件、燃料及其他设施设备保障、食宿和安全保障、气象保障等情况说明

4

应急情况处置预案

原件

1

纸质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或信函方式提交材料。

九、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

1)接收部门名称: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2)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

2.网上接收:http://www.sport.gov.cn

3.信函接收:

1)接收部门名称: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2)接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

3)邮政编码:100763

4)联系电话:87182161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7:00(中午休息)

十、办理基本流程
  如图:

十一、办理方式

(一)新办

采取一般程序的办理方式: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证件(文书)制作与送达、结果公开。

(二)依申请变更。申请人如需申请变更,需说明理由,并提交申请变更文件,经行政许可办公室批准后予以变更。

(三)依申请注销。申请人如需注销申请,需说明理由,并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十二、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专家评审、勘查等不计入时限。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国家体育总局出具批复文件,抄送国家体育总局航管中心。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人,再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方式将批复文件送达。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具有申请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的权利;

2.获得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的批准后,具有组织实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的权利;

3.在申请举办国际性或全国性航空体育竞赛活动中,具有监督行政审批工作的权利,并提出改进意见。

(二)依据《全国航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办法》,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

2.严格遵守国家空域管理规定,在许可的时间、空间范围内开展飞行活动;

3.确保参加竞赛活动的飞行员具有有效资格;

4.确保参加竞赛活动的航空器和航空运动器材具有有效文件。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1.部门名称:国家体育总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2.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

3.电话:8718216187183110

(二)电话咨询871821618718311067051983

(三)网上咨询:http://www.sport.gov.cn

(四)电子邮件咨询:xzsp@sport.gov.cn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8718235887182427

(二)电子邮件投诉:jcj@sport.gov.cn、机关纪委投诉邮箱待定

(三)信函投诉:

1.投诉受理部门名称: 中纪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国家体育总局机关纪委

2.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2

3.邮政编码:100763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2

(二)办公时间:工作日8:0017:00(中午休息)

(三)乘车路线:

1.公交车: 6路、8路、34路、35路、36路、41路、60路、72路、827路、957路、958路在北京体育馆站下车即到。

2.地铁:乘地铁5号线在天坛东门站下车,东北口出站,向东行1000米即到。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电话、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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