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定额补助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5]3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体育局:

  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修订了《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定额补助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定额补助办法


                                 财政部  国家体育总局

                                 2015年9月14日



附件: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定额补助办法

  一、为加强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制定本办法。

  二、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由国家体育总局主办,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自愿承办的全国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和全国冬季运动会。

  三、按照“共同举办、共同负担、地方自筹为主、中央定额补助为辅”的原则,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所需经费预算主要由承办运动会的地方人民政府自筹,中央财政在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中分别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四、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全国运动会9000万元,全国青年运动会4000万元,全国冬季运动会25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体育事业专项资金)按照不低于一般公共预算定额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安排补助资金。

  五、中央财政定额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运动会举办经费和场地维修经费等,场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负担,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六、以后年度除国家政策调整或有特殊情况外,中央财政定额补助标准不再提高。各地应据此并结合自身财力和筹资能力,确定是否申请举办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

  七、中央财政定额补助资金由财政部核定下达承办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厅(局),由财政厅(局)拨付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八、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承办单位应当按照《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财务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九、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核定全国综合性体育运动会定额补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03]108号)同时废止。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