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069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将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设为国家民族自治州全民健身示范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发展全民健身事业、提高国民身体素质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命运的大事,事关中华民族的复兴大业。国民身体素质是国家财富和国家软实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每一个公民实现幸福生活和全面发展的基础。近年来,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法规文件,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于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高群众健康水平的重视,相关文件中都有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支持。很多民族自治地方近些年也通过中央扶持和自身努力,取得了长足的发展。针对您提出的建议,我们正在和将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关于设置“国家民族自治州全民健身示范区”并制定创建标准。为鼓励调动发展基础较好、条件较为成熟的地市级政府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国家体育总局自2011年9月在全国正式开展了为期近两年的“全民健身示范城(区)”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作为推动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工作创新机制的重要举措,探索了推动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职能的途径,调动了当地政府开展全民健身工作的积极性,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于2013年6月底结束。试点工作结束后,体育总局按照《关于开展“全民健身示范城市(区)”试点工作的通知》(体群字[2011]184号)要求,在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拟订了相关工作标准和管理办法,为今后各级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履行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职能,提供工作规范和参考。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国评组发[2011]5号)的有关规定,经与人社部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后,体育总局目前不再开展“全民健身示范城市(区)”创建工作,今后是否继续开展此类示范区创建,将根据情况而定。

        二、关于加大对民族自治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近年来,体育总局通过全民健身工程建设不断加大对欠发达地区体育设施建设力度,民族自治地区的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不同程度的改善。目前,国家发改委和体育总局正在推进实施“十二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截止2015年,已累计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11亿元支持一批县级体育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建设,并对西部民族地区予以了倾斜支持。下一步,体育总局将通过印发《“十三五”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进一步对包括民族自治地区在内的欠发达地区的体育设施建设加大扶持力度。

        三、关于支持体育场馆开放。2013年底,国家体育总局、财政部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部署了大型体育场馆运营管理改革工作。2014年初,国家体育总局会同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的通知》和《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开放范围、开放要求、开放职责等提出了具体要求,安排了专项资金8.5亿元,以落实好这项惠及民生的工作。2014年10月国务院出台46号文件后,国务院相关部门在进一步核实补助资金的基础上,在2015年增加了奖励资金,对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情况好的场馆予以奖励,进一步完善了大型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第六次全国体育场地普查结果,摸查社会力量举办的大型场馆基本情况和体育系统中小体育场馆基本情况,支持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加强运营管理改革创新,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四、关于免除公益性项目配套资金。根据《预算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2014年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4) 71号)中也提出:“取消地方资金配套要求。除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外,中央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地方政府承担配套资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的事项,要依据公益性、外部性等因素明确分担标准或比例。在此基础上,根据各地财政状况,同一专项对不同地区可采取有区别的分担比例,但不同专项对同一地区的分担比例应逐步统一规范”。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您提出的要求免除民族自治地区文体广电公益性项目建设州县两级政府配套资金的问题,已从法律法规上得到了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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