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前沿:体育职业化问题初探

    当前,体育改革进展到深水区。政社分离、社企分离成为改革方向,体育职业化问题浮出水面。本文试图对体育职业化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为体育改革提供帮助。
    一、历史沿革。
    我国体育职业化改革是从1992年开始的。1988年兵败汉城,奥运会成绩较差,体育经费严重不足,体育改革迫在眉睫。随后,体育部门研制和执行旨在提高奥运会成绩的奥运争光计划。1992年足球率先提出职业化改革,以解决经费困难。从此,体育职业化改革在中国体育界中传播和实践。当时人们对体育职业化的认识还十分模糊,停留在电视体育节目和书本上的一些粗浅认识,盲目模仿国外发达国家职业联赛的运营模式。究竟什么是体育职业化,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时任国家体委主任伍绍祖在《伍绍祖文集(第一卷)》中指出,足球要走社会化的道路,完全靠国家拨款,足球是没有希望的。当时国家拨给足球项目的钱是最高的。伍绍祖说,要依托社会,比如全国40万个国有企业,如果1万个国有企业负担一个足球俱乐部,就是40个俱乐部。一个俱乐部要500万元,一个企业负担500元。为什么是40个呢?现在我们专业运动员1000多人,如果1个队30人,就是40个队。这样变一下隶属关系就可以了。再一个设想,就是俱乐部搞职业化。伍绍祖说,我到日本、欧洲反复了解俱乐部,日本有几个项目是职业化的,如棒球、赛马、自行车、帆船等。职业化的定义就是以体育为谋生手段。这样看,我国专业队都有职业化性质。但这种职业化与国外的有本质不同,他们的职业化是建立在私有制、市场经济的基础上,我们是在公有制、国家包下来的基础上。这有好的一面,但也严重存在效益不高,出工不出力现象。在运动队、工厂都有这个问题。问题不在于职业化,而在于我们有好多弊端要克服。
    当时体育职业化核心概念是:运动员把体育作为谋生手段。有几个特点,一是把运动队的隶属关系从体育行政部门,调整到俱乐部企业部门;二是专业队性质不变,仍然由国家定编,国有人员编制内解决;三是俱乐部不是建立在私有制、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四是职业化仍然建立在公有制、国家包下来的基础上。经过20年改革实践取得了实效。一是我国奥运会成绩突飞猛进,一跃成为世界金牌总数第二;二是各项目中心经济效益取得翻天覆地的变化,体育人从穷人变成富人。
    二、国际情况。
    国外体育职业化主要是指以俱乐部为主体,以职业联赛为核心的市场运营过程。考察发现,在国外体育历史进程中没有明确提出体育职业化。国外体育也没有全部职业化。
    体育共分为三大部分,群众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职业化主要在竞技体育范围内进行。即便是竞技体育,也不是都搞职业化,而是竞技体育的一部分领域才搞职业化。本文从体育职业化的四个主要因素来分析体育职业化问题。
    (一)项目是基础。体育职业化主要是指体育项目的职业化。体育概念抽象,体育项目则具体,可操作。奥林匹克运动经验证明,用体育项目作为体育的基础是可行的。如足球、体操、篮球、排球等项目作为体育主体。这种把体育项目作为体育运动主体的做法,是一个创举。这个创举解决了体育抽象概念的争议,并使得体育运动从形而上,变为有形,变成实在的竞技项目和实际工作抓手。项目成为体育职业化的载体和内容,保证了体育职业化内容的固定形态。
    我国体育的概念与国外sport的概念相混淆,把sport翻译为运动,这也是一个创举。这一创举的价值在于:一是把体育与运动加以区别,把运动独立出来区别于其他体育形式,如运动区别于体育教育、体育健身、体育休闲、体育娱乐等。二是运动的含义,具有体育过程的操作和控制的含义。它的核心价值是在党的领导下,群众参与,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的公共活动。把私人私益性休闲体育项目,经过政府组织,号召和支持群众参与,变化为公共性社会活动,这是“运动”的基本含义。“项目运动”有别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项目”的理解,这是中国特色。
    (二)联赛是核心。体育职业化的核心是职业联赛。这也符合国外对sport的定义。2011年,美国学者阿伦·古特曼在他的《从仪式到记录:现代体育的本质》一书中指出,sport是有组织的比赛。身体运动游戏演变成为体育项目,然后按照项目进行比赛,这就是sport的概念。国外体育职业化实际上是指sport职业化,就是有组织的比赛的职业化。实际上,体育职业化就是职业联赛的职业化。
    国内对体育职业化的争议,主要在sport这个体育概念上。国际现代体育sport是核心概念。Sport不包括体育教育、大众健身等体育。古特曼先生所说的sport就是有组织的比赛。所谓有组织,国际实践认为,就是合法地成立体育社团组织,然后设定《章程》和一定的价值理念,使组织具有对社会和人生的积极意义,坚持自愿、业余、平等和人权原则,设定公约、规程、行为准则,并积极开展比赛。体育组织特别强调规则、规程、礼仪、庆典等制度。体育组织、体育比赛是体育职业化的两个核心要素。
    (三)俱乐部是主体。体育职业化的主体是俱乐部。国外竞技体育的组织方式主要是俱乐部方式。许多俱乐部是私营的,有几十年、上百年历史。在有组织的比赛中,俱乐部是主体。欧美发达国家体育竞赛首先有俱乐部,在俱乐部内部进行比赛,然后在俱乐部之间进行比赛。俱乐部的起始建立不是职业化的,大多是业余和非盈利机构。经过百年打造,成为文化的品牌、产业实体的俱乐部。俱乐部是体育职业化的主体。俱乐部是联赛的主体,也是市场营销的主体。
    (四)职业联盟是运营实体。体育职业化,特指职业联赛的运营,主要由职业联盟负责。所谓职业联盟,就是多个俱乐部经过法律的、制度的许可、认同,共同成立职业联盟,共同经营职业联赛。这是体育职业化的核心运营模式。多个俱乐部共同建立职业联盟,在共同认可的制度体制下,有组织地进行职业联赛,为市场和观众提供优质的体育比赛,从而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共同分享职业联赛带来的社会价值和经济成果。
    三、中国特点。
    综上所述,体育职业化的内涵是,在一定体育项目基础上,以俱乐部为主体,由若干俱乐部共同成立职业联盟,在职业联盟的组织管理下,共同运营职业联赛,为市场和观众提供优质的体育比赛表演,从中获取巨大社会价值和商业利益的过程。依据体育职业化四要素和主要盈利模式,现对我国体育职业化问题,进行如下初步分析。
    (一)项目基础薄弱。我国体育项目大多是海外舶来品,缺乏广大群众锻炼基础,缺少项目文化基础,缺少群众对项目价值的认同和对该项目比赛观赏兴趣,缺少观众。体育职业化的项目基础薄弱,市场基础薄弱。从观众观赛中获取利润的可能性很小。历史上看,我国体育项目大多由政府投资,在一定人群中开展。在体育场馆、设施,体育人才培养、体育管理人员等方面,都由政府投资建设。盲目体育职业化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群众体育项目资源受到伤害。
    (二)俱乐部主体缺失。我国体育是从学校体育开始,不是从俱乐部开始的,体育职业化缺少私营俱乐部建设,缺少社会基础和产业基础。盲目体育职业化,扶持少量俱乐部,可能会造成少量俱乐部无市场竞争对手,形成自然垄断。在运动员、比赛资源、场馆设施资源、裁判员、管理工作人员等社会资源方面会向少数俱乐部集中,形成公共资产流向少数私营俱乐部,公共资源配置不均衡,造成私人俱乐部处于垄断地位,形成垄断市场。这种业态情况下,一旦发生市场波动和经营效益变化,俱乐部破产或转业,可能会造成体育事业断档,甚至崩塌,影响事业发展。
    (三)协会代替职业联盟。由于客观条件所限,多年来,我国体育职业化进程中几乎没有形成职业联盟。职业联赛主要由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经营管理。单项协会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在国家包财政的条件下开展职业联赛。体育职业化会将原由政府投资组建的运动队调整到私营俱乐部名下,造成人才培养模式的断档。成立职业体育联盟或职业联赛运营公司,可能会造成国有资产控制权变化和国有资产丢失,伤害群众体育事业发展利益。在现有项目基础上盈利困难,体育协会可能会成为私人俱乐部创造利润的帮手,少数人获利,将伤害体育事业发展和群众体育整体利益,造成广大群众不满。
    总之,体育职业化改革前景广阔、困难重重,必须审慎前行。体育职业化有利于竞技体育水平的提高和体育资金的积累,极大地创造比赛社会价值和商业利益。社会价值和商业利益是判断体育职业化的重要标准。俱乐部营销能力、创造价值的能力,以及获取利益后的受益分配方式直接影响体育职业化改革的成败。

(国家体育总局对外交流中心副主任  公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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