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男子柔道锦标赛
暨2008年奥运会选拔赛竞赛规程
一、主办单位:
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
二、承办单位:
海南省体育局。
三、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8年4月4日至6日在海南省海口市举行。
四、竞赛项目:
-60公斤级、-66公斤级、-73公斤级、-81公斤级、-90公斤级、-100公斤级、+100公斤级、无差别级。
五、参赛单位:
(一)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煤矿、石化、林业、电力体协;北京体育大学。
(二)特邀参赛单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三)自费参赛单位:
呼和浩特、沈阳、大连、济南、青岛、烟台、滨州、淄博、南京、无锡、宁波、广州、深圳、西安、兰州、乌鲁木齐、厦门、齐齐哈尔市体育局;济南军区体育局;首都、天津、沈阳、西安、安徽体院。
六、参赛资格:
(一)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柔道比赛。必须是1989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二)运动员必须持有经国家体育总局注册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参加比赛。
(三)参赛单位要统一给参赛运动员上保险,并持有保险证明才能参加比赛。
(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参加比赛,按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七、参加办法:
(一)各参赛单位可报运动员12名,其中5名不交纳包干经费,住宿费由赛会负担,伙食费自理。其余7名运动员须交纳包干经费每人650元,伙食费由参赛单位自理。
(二)各自费参赛单位可报运动员12名。
(三)运动员分别有5名或5名以下参加的单位可报官员1名;6名以上(含6名)的单位可报官员2名。在比例规定范围内,官员不交650元包干费,由承办单位负担。超编官员按650元包干费交纳。
(四)自费参赛人员和超编人员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标准交纳费用每人650元。
(五)各参赛单位参加各级别比赛人数限报3人,另可有2名90公斤以上级(含90公斤级)的运动员兼报无差别级。
八、竞赛办法:
(一)比赛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
(二)比赛时间:5分钟。
(三)比赛采用金分制。
(四)比赛采用单败淘汰全复活制。
(五)同一级别同单位的运动员抽签定位,均匀的安排在A、B区或a、b、c、d小区。
(六)比赛设种子选手,序号按2007年全国柔道冠军赛前4名排列。电脑抽签种子顺序按第1名、第2名、A组第3名、B组第3名顺序排列,如同一单位(含交流和双记分)种子选手排在同一大区时,则将第三名的位置和外单位第三名的位置进行调换。种子选手升降级后不再列为种子,种子如有空缺不再增补,原排列排序不变。
(七)运动员参赛所穿的柔道服尺寸大小必须符合规则要求。
(八)柔道垫子必须使用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合格产品。
九、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级别录取前八名给予奖励(第三名、第五名、第七名录取并列名次);对获得各级别比赛前三名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二)设“敢斗奖”3名。
(三)设“最佳技术奖”3名。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十、报名和报到:
(一)各参赛单位须将报名表一式两份(须有省级体育局印章)于赛前一个月(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举重、摔跤、柔道运动管理中心柔道部(北京市崇文区天坛东里中区甲14号;邮编:100061;电话:010-67021541;传真:010-67021541或67020296)和海南省体育局。报名表须按柔道项目规定表格填写(报名表附后,可复印)。不按规定报名和逾期报名按不参加论。
(二)各参赛单位在比赛开始前2天的晚24∶00前向大会确认参加各级别比赛的运动员名单,过时按弃权论。
(三)各参赛单位于赛前2天到大会报到。所有参赛人员于赛后第二天离会。
十一、裁判员:
(一)参加比赛的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举摔柔运动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统一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充。
(二)各参赛单位另可随队自带国家级或国际级裁判员1-2名,交通费、食宿费自理。随队裁判员须同运动队报名表统一报名,并于赛前三天到达赛区裁判处报到。
十二、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三、比赛将进行兴奋剂检测。
十四、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