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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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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办公厅 生成日期: 2009年04月17日
内容概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国家体育总局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切实履行国务院赋予国家体育总局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的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体工作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国务院和国家体育总局党组的决定,保证政令畅通;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按客观规律办事;要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讲究效率;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清正廉洁,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做好工作;要精减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总局工作人员职责


  第四条  总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侧重于竞技体育),党组书记协助局长领导总局的全面工作(侧重于群众体育),主管党组工作,负责党的工作。副局长、局长助理协助局长工作。
  第五条  副局长、局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总局进行外事活动。
  第六条  局长出国访问或离京出差、休假期间,由党组书记主持、负责全局工作。局长、党组书记同时离京,由指定的副局长主持、负责全局的工作。
  第七条  总局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工作职责负责本部门工作;各部门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拟订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八条  总局各级工作人员履行各自职位的职责。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九条  总局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进行完善,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条  总局根据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讨论的法规草案、召开的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总局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任务分工,下发执行。
  第十一条  总局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总局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任务分工,并在年中和年末向总局领导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总局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部门责任,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各部门拟订的规章制度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的,应进行充分协商。
  第十三条  总局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严格执法的新风。
  第十四条  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总局领导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全国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第十六条  总局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十七条  总局要接受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国务院报告。要加强总局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十八条  总局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实行总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制度。总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按各种会议的议事规则,分别须经总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总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副书记召集和主持,党组成员参加。每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出席,研究决定干部工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出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定、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和措施;审定上报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党组重要文电;讨论决定国家体育总局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研究体育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讨论决定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以及在国际体育组织、全国性体育协会任职等干部问题;研究国家体育总局机关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配置与调整;研究总局直属单位体制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国家体育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国家体育总局党组的自身建设,按照中央有关规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开好党组民主生活会;讨论其他需要党组会议讨论的问题。
  会议的议题由党组书记或受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副书记确定。党组会议视情况召开,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
  第二十一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办公厅主任参加。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确定由国家体育总局拟定的规章和命令,审定总局授予的有关技术职务、荣誉称号、奖章等;研究处理总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向国务院请示的重要事项;决定总局年度财务预决算和重要财务支出;听取各厅、司、局阶段性工作汇报或直属单位的工作汇报,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讨论决定总局各部门提出或直属单位请示总局的重要问题;讨论其他需要局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确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二条  局务会议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副局长、纪检组长、局长助理、办公厅主任、各司(局)长、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参加。局务会扩大会议,除前述人员外,京内各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参加。
  局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会议、文件、指示和工作部署,通报重大事项;分析体育工作形势,部署国家体育总局工作;审议由总局召开的全国性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文件;讨论确定其他需要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局务会议议题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确定,一般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十三条  副局长、局长助理按照分工可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总局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参加人员根据议题确定。
  第二十四条  总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纪要分别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二十五条  总局对全国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对以总局名义召开的体育系统综合性、专业性会议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应在年底提出下一年度会议计划,由办公厅汇总报经局长办公会批准。总局召开的年度全国性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国务院批准。因工作需要必须临时召开的会议,须报局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  已经列入会议计划并经批准的全国性会议,召开前由主办单位拟写内部请示,经办公厅会签并报总局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厅印发会议通知。有关会务工作,全国综合性会议由办公厅负责,专业会议由主办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类会议要贯彻精简、务实、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掌握,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简会议人员。不得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列名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到会议所在市、县以外的风景区旅游。会议期间不宴请、不送礼。


第五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二十八条  总局各部门、直属单位报送总局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总局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厅负责退回主办单位重新办理。公文的审批按总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重大问题报送局长审批。
  第二十九条  总局办公厅负责统一办理总局领导阅批公文的核稿、呈送工作。各单位报送总局领导审批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不得直接报送总局领导。机关各厅、司、局报送的公文交局长办公室,各直属单位报送的公文应送交办公厅秘书处按规定程序统一办理;查阅报送总局领导审批文件的情况,应在文件入口运转处查询,不得直接在总局领导处查询。
  以总局或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办公厅负责核稿。
  第三十条  以总局名义制发的文电,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其中,报送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的报告、请示,总局发布的决定、命令及公布的行政规章,体育系统全局性工作部署和总结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全国体育系统综合性会议的主要文件,加入国际组织等的国内报批文件由局长签发;其他以总局名义制发的文电,一般按照分工由分管副局长签发;经授权,办公厅主任可签发一般性文件。
  第三十一条  以总局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一般由办公厅主任签发,重要公文报总局主管领导签发。
  第三十二条  总局各部门职责范围内事务性的文件,由各部门自行发文。重要的发文,须报总局领导签发。
  第三十三条  总局各部门起草的公文内容涉及到总局内其他部门的工作时,应在发文稿送办公厅审核前会签有关部门。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主动与会签部门协商,会签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总局领导;经主办部门与会签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总局领导审批。应会签而未会签、协商的文电稿不得报批。
  第三十四条  总局与外单位会签公文或联合行文,由本局拟稿的,主办部门应就文稿主要内容事先与联合发文单位协商一致,由总局领导签批后送联合发文单位会签;由外单位拟稿的,主管部门对文稿审核后,附上具体意见,交办公厅送总局领导核签。
  第三十五条  严格控制总局发文(函)数量,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对有明确时限的文电,各个办文环节预留充足的时间,严守时限。对下级机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回复。
  “特急件”必须随到随办,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在规定时限办结;“急件”应从速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半个工作日;一般性文件应尽快办理,每个会签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完的文电应说明情况。
  第三十六条  审批公文时,一般应当签署姓名、时间和比较明确的意见。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即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传阅文件分发按照局长、副局长顺序传阅。请示件按分工送分管总局领导,根据分管总局领导的批示再送其他总局领导阅示。
  第三十八条  严格信息报送制度。总局向党中央、国务院及  有关上级机关报送信息,一般通过总局《国家体育总局简报》的形式传输,各司局不得自行报送简报。各司(局)、各直属单位要及时、准确地向总局办公厅报送信息,由办公厅综合、摘编后报送总局领导。对外发布的信息,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把关。对于涉及全局和重大政策性的信息,需由总局领导审核把关后报送和下发。
  第三十九条  国家体育总局的非密级文件,经办公厅主任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督办制度
  第四十条  总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总局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并加强督促检查。
  第四十一条  为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体育工作的指示和总局领导批示、会议部署事项落到实处,对重要事项实行督办制度。总局办公厅负责督办事项的立项,指定主办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所办事项负全责,要认真落实所办事项,并按要求向办公厅反馈结果。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督办事项范围包括: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体育工作的批示、指示;总局领导的批示、指示;全国体育系统综合性会议部署的任务;总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局务会和专题会议布置的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征求总局意见的文稿等。
  第四十三条  对需要督办的事项,由办公厅督办部门制发《督办事项办理单》,明确“办理事项”、“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办理要求和时限”,并对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适时检查催办。超过办理期限未办完的,要制发《催办单》督促办理。
  第四十四条  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接到《督办事项通知单》后,应立即明确承办人制定落实方案,按照督查要求和规定时限认真办理并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署办理结果,向办公厅反馈。逾期不能办结的,主办部门要向办公厅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理由。办公厅要及时汇总督查事项办理情况向总局领导报告。


第七章  领导出席活动制度


  第四十五条  总局各级领导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在国内出差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讲求效率。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总局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总局各级领导要尽量减少出席新闻发布会、比赛开(闭)幕式、剪彩、颁奖、迎送、宴会等礼仪性活动。
  第四十七条  总局领导在大型体育活动组委会任职和出席礼仪性活动,要本着“重大、少量、分管"的原则,严格把握,规范报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邀请总局领导在组委会任职和出席礼仪性活动,必须提前1 5天向总局上报书面请示,由办公厅把关、协调后提出意见报总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各单位不得点名或直接邀请总局领导出席活动。
  第四十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一次活动只请一位总局领导出席。一项活动,总局领导只出席一次。有些活动可酌情请总局退居二线或已离退休的老领导出席。
  第五十条  各单位在与赞助商签订协议时,不得将总局领导出席礼仪性活动列入必要条款;赞助商不得将总局领导的题词、合影等用于商业活动和广告宣传等。
  第五十一条  体育团队出访或回国,总局领导原则上不到机场送迎。对于在世界重大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突破、影响较大的体育团队回国时,总局领导可酌情到机场或运动员驻地迎接。
  第五十二条  总局领导的外事活动,由外联司负责提出安排建议,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局长审定后根据情况报有关总局领导核定。总局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单位承办的外事活动,如确因工作需要,需请总局领导出席,承办单位要事前向总局书面请示,由外联司按上述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局长、党组书记出访,由办公厅、对外联络司领导到机场送迎。副局长以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或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名义率团出访回国,由办公厅、对外联络司领导到机场迎接,具体事宜由对外联络司负责。
  第五十四条  副局长以国际或中国单项体育组织官员身份出访或率团参加国际单项比赛,由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负责人送迎。局长助理出访由相关单位安排送迎。
  第五十五条  参加奥运会、亚运会等综合性赛事,由办公厅、竞技体育司、对外联络司和对外体育交流中心等单位组成的送迎小组,负责具体组织送迎。


第八章 请示汇报制度


  第五十六条  总局局长、党组书记离京出差(出访),由局长办公室负责事前将往返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联系方式及在京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名单报告国务院办公厅;副局长、局长助理离京出差(出访),由本人事前向局长报告,并由秘书告局长办公室,再由局长办公室通报其他总局领导同志。
  第五十七条  各厅、司、局,京内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离京出差,三天以上须事前请示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局长阅知,并将往返时间、地点、工作内容、联系方式及在京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告局长办公室。三天以内须报办公厅备案。返回单位后须及时向办公厅销假。副职出差,须事前请示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
  第五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计划单列市及党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的领导同志来总局商谈工作,由总局领导主持接待,办公厅统一安排。各直属单位、地方体育局主要领导来总局汇报工作,应事先请示,经办公厅请示总局领导同意后,予以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司局长来总局商谈工作,由有关业务司局负责同志主持接待。需总局领导出面的,经办公厅报请总局领导同意后统一安排。
  第五十九条  总局部门和各直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根据工作性质、程序和权限做好日常请示汇报工作;严格加强值班制度,在工作中发生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对有关问题的处理、解决要加强请示汇报,事后要有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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