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   总局政务  |   体育发展  |   全民健身  |   竞技体育  |   体育产业  |   政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国家体育总局网站 - 子站 - 直属单位 - 登山运动管理中心 - 管理规章
关于施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1-09
字体:【】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北京体育大学,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规范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核、审批和授予等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制定了《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以替代原《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并修订了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和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颁发的《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和 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即时废止。



国家体育总局
2005年10月1日

 
国家体育总局版权所有 国家体育总局体育信息中心承办
国家体育总局通讯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2号 邮政编码:100763 联系电话:010-87182008
网站联系电话:010-87182998/87182280  E_mail:webmaster@sport.gov.cn
京ICP备050709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