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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06-04-1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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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规范
一、组织管理单位向已到研究期限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收取以下结题验收申请材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此表由科研项目申请鉴定单位按要求详细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研究资料
1、研究结论:用1-2千字的文字材料,介绍该项目研究主要成果,尤其是对备战奥运有帮助的理论、方法等方面的结论性意见(请将该材料电子文档发送至电子邮箱:licf@sport.gov.cn)。
2、研究成果报告:研究成果报告指对研究成果全面、细致的说明,包括是否根据计划任务书中研究目标的要求完成了相应的各项研究任务,以及研究成果的内容、形式、应用方法、优缺点和改进的建议及其各项技术指标等(可附带声像材料)。
3、研究工作报告:本部分报告中须对科研项目的研究过程进行详细的说明,包括研究方案的设计、研究分工、研究地点、研究的技术路线等。
4、主要技术资料:指为项目研究提供依据及技术性说明的主要技术资料,包括各种测试数据、各种文献资料(包括国内外研究对照资料、研究原始资料及图片和数据等)、研制仪器设备的各种技术性说明、所获成果及专利资料等。
(三)财务报告
1、固定资产列表
将用该项目研究经费所购单价在800元人民币以上、可循环使用的各种物品,名称按金额大小从前到后排列,并注明所购日期、型号和研究用途,加盖财务管理部门公章。没有购买固定资产的,也必须注明,并加盖财务管理部门公章。
2、经费支出明细表
须有该科研项目经费明细帐,并加盖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公章。
3、经费支出汇总表
按计划任务书中经费预算中所列支出款项,填入实际支出数额后,加盖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公章。
(四)研究成果应用报告
对于项目研究成果,须经成果使用单位实际使用后,出具相应的研究成果应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对研究成果的性能、使用效益、存在的优缺点等情况进行说明。
(五)申请结题验收科研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复印件。
二、申请材料经中心审阅并批准后,由中心负责成立科研项目鉴定专家组及财务审查组。承担单位及研究组成员不得为鉴定专家组成员。鉴定专家组须由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7人以上专家组成,并与申请结题验收项目研究领域一致。财务审查组由总局财务管理和审计中心2人(含)以上人员组成。承担单位申请材料应提前送专家组及财务人员审阅。
三、召开专家鉴定会议
专家鉴定会议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材料须至少在专家鉴定会议前一周送鉴定专家组及财务审查组人员。
(二)专家鉴定会议应给予报告人不少于30分钟的报告时间,之后须回答专家组和财务审查组人员的提问。
(三)在专家组和财务人员讨论并出具专家组鉴定意见和财务审查意见时,承担单位和研究组有关人员须回避。
(四)专家组鉴定意见和财务审查意见分别出具一份,并请相关人员签字。
(五)专家组鉴定意见分为通过鉴定、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鉴定三种情况。
1、通过鉴定。科研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
2、需要复议。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3、不通过鉴定。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不通过鉴定:
(1)没有完成研究任务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未经批准的;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对于需要复议的申请结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两周内修改完毕并再次提出申请。对于两次需要复议者,按不通过鉴定处理。
五、对于通过专家鉴定和财务审查的科研项目,经中心批准后报我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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