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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第17条 时效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6-08-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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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时效的规定

对于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违反本条例中的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的处理,时效自违规之日起为期八年,逾期不得追究。

[释义:此条款并不限制反兴奋剂组织在对超过八年后的违规给予处罚时,考虑以前的违规。换言之,距第一次违规10年后再次违规,给予处罚时仍视为第二次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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