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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无形资产管理与开发的理论研究
【发布时间:2003-08-1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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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体育部门坚持“以副养体,多种经营”,广泛开展多种经营,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从总体上看,我国体育产业化的程度还较低,产业主体不活,开发内容和形式单一的问题仍很突出。为实现体育产业由“以体为主,多种经营” 的创收模式向“本体推进,全面发展”的方向转化,体育部门资产管理与开发的方式必须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作出相应调整。这种调整主要应体现为两个转变:一是体育资产管理要由实物形态管理向价值形态管理转变;二是体育资产开发要由有形向无形转变。
目前,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协会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已经启动,各职业俱乐部围绕电视转播权、广告发布权、标志特许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商业开发也初步成形,正在成为我国体育产业发展中的一个极富潜力的新增长点。
一、体育无形资产的概急
资产有有形和无形之分,这是经济学的基本常识。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研究和经 营开发被人们所重视,并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尤其是在企业兼并、清算、出售、租赁、联营、股份经营、资产抵押和担保等活动中得以实际运作。但是,关于无形资产的界定,理论界则莫衷一是,见仁见智。
最早提出无形资产概念的是新增长理论的代表人物罗默、卢斯卡和斯科特。新增长理论认为,知识和专业化的人力资本是经济增长的因素。无形资产包括人的知识、技术、才智、专利以及企业的声誉形象、品牌、知名度、技术诀窍以及企业的传统行为、组织构架、人际关系、财务制度等。《经济大辞典(工业经济卷)》关于无形资产的表述是:“无形资产(IntangibleAssets)是指实际上不具有实物形态,但能为企业提供某种权利或特权的各种固定资产”。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第20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1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评估导论》(陈仲主编)一书的表述是:“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对生产经营与服务能持续发挥作用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无形资产管理与评估》(金乃成主编)一书的表述是:“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但是可以持续地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带来经济效益的资产”。上述表述尽管不尽相同,各有侧重,但从中仍可概括出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即无形资产是具有经济价值但又不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关于这一概念的外延,我国会计制度一般认定,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而西方国家对无形资产外延的界定则更细、更有操作性。例如,美国评值公司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包括下列内
促销型资产:商号、商标、顾客名单、包装、定单、文选资料、特许权、货架空位、许可证、经销网。
制造型资产:专利、配方、经营秘密、专有技术、非专利技术、图纸、供应合同、新产品开发。
金融型资产:优惠融资、配套员工、软件、版权、核心存款、不竟争合同条款、租赁权、雇佣合同、数据库、超额年金计划、解雇率、商誉。
由此可见,无形资产这一概念的外延尚无定论。
体育无形资产,国内没有人对此作过专门界定。遵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体育产业发展实践并参照相关国际惯例,我们认为,所谓体育无形资产是指存在于体育运动中具有体育特质、受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地为所有者和经营者带来经济效益的资产。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l 各级各类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权和专有经营权,包括冠名权、冠杯权、广告发布权、电视转播权、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的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等。
2 各级各类体育组织、体育团队的名称、标志的专有权。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如“中国奥委会”的文字及其商用标志,各俱乐部的名称及其专用标志等。
3 体育专利申请权和实施权。
4 体育专有技术的发明权、使用权、转让权和其他体育科技成果权。
5 体育组织、团队和名人的声誉。
6 体育场馆、设备的租赁权、土地使用权。
7 体育彩票的发行权、专营权和销售权。
8 在职体育名人的广告权、代理权。
9 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体育类促销获利因素。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国际惯例承认的其他体育无形资
二、关于体育无形资产的分类和特点
(一)体育无形资产的分类
探讨体育无形资产的分类,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着眼于实践的可操作性,力求使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开发程序化、系列化,从而达到拓展交易领域,提高交易成功率的目的。二是着眼于理论的系统化、条理化,从更深的层面揭示体育无形资产的特质。
1 按是否具有确定的法律保护形态区分,可分为有确定法律保护形态的体育无形资产(如我国《体育法》第三十五条对在中国境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竟赛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提供的保护;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第十八条之一对体育活动或比赛组织者经营开发权的保护等)和无确定的法律保护形态的体育无形资产(如体育专有技术、在职体育名人的广告权等)。
2 按照体育无形资产自身性质、内容区分,可以分为技术型和非技术型体育无形资产。体育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体育促销策略与方法等属于技术型体育无形资产;体育竟赛表演活动的举办权、冠名权、冠杯权、电视转播权、体育组织、团队的名称与标志的特许使用权等属于非技术型体育无形资产。
3 按是否有一定的期限为标准,体育无形资产可分为有期限的和无期限的两种。前者如体育场馆、设施的租赁权、大型比赛的冠名、冠杯权以及名称、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的特许使用权等;后者如体育组织、团队的名称、标志的专有权、体育名人的广告权等。
4 所谓知识型体育无形资产是指以高度密集的知识、智力、技术和技巧为主要内容的一类资产,如体育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体育促销方略等。所谓权利型体育无形资产是指以各种特许权为主要内容的一类资产,主要包括对物产权(物权)和行为权利。物权是有形财产的所有权,准物权是知识产权(知识型无形资产),他物权(对物产权)是权利人设立在他人(包括国家)所有权的有形资产上的权利,如体育场馆、设施的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等。行为权利是国家特许或当事人约定可作某种经营行为以获得利益的权利,如体育彩票的发行权。销售权、体育组织、团队的名称、标志的特许使用权等。
知识型体育无形资产大多是具有法律保障的独占权,权利型体育无形资产大多是行政权力所赋予的,但也受有关的法律保护。两者之间在法律保护上有交叉,界限不十分分明。
(二)体育无形资产的特征
体育无形资产除了具有一般无形资产无独立实体、具有明显的排他专有性以及通过商业开发能为拥有者带来持续经济效益的普遍特点外,还具有以下几个典型特征:
1 以事业业绩与成效为基础
从体育无形资产的价值形成看,体育无形资产的产生和市场价值的大小根本上取决于一个体育职能单位或个人业务活动的业绩与成效。围绕体育竟赛的各类体育无形资产、体育组织、团队的名称、标志的专有权以及体育名人的代理权、广告权等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以及具有多大商业价值,都与单位和个人的成绩有直接关系。一般来说,一个单位或个人的业务成绩愈大,他拥有无形资产的价值总量、市场开发的潜力以及交易的成功率也愈大。
2 与竟赛有高度的相关性
体育无形资产中相当一部分直接依存于体育竟赛,如冠名权、冠杯权、电视转播权以及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的特许使用权等,另一部分即使不直接依存于体育竟赛,也在不同程度上与其有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如体育组织、团队商业标志的特许使用权,体育专有技术、体育场馆、设施的租赁权及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体育类促销获利因素等。体育无形资产与竞赛有高度相关性这一特征启宁我们,抓住了赛场,也就抓住了体育无形资产商业开发的市场。
3 时效性强
体育竟赛表演的举办权、冠名、冠杯权、电视转播权以及各类标志的特许使用权一般都有特定时限,超过时限,其商业价值即使不为零也微乎其微;体育组织、团队的名称、标志的特许使用权、体育专有技术的特许使用权、体育彩票的发行权、经销权,包括体育场馆、设施的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等一般也都有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体育无形资产时效性强的特点,要求开发单位必须抓住每一次开发机会,充分做好交易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力争尽早上市、尽快成交,最大限度地实现体育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
4 以权力型无形资产为主体
总体上看,体育无形资产是以权利为主体。这是因为,绝大部分体育无形资产的价值源泉是由法律或政府赋予的各种权力。譬如,与体育竟赛相关的各种可开发的商业经营权在绝大部分国家都由《体育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明确赋予;体育彩票的发行权、销售权,在我国由行政权力赋予,在部分国家则由法律赋予。体育无形资产以权力型为主体的特点,要求体育部门必须加大体育法规建设的力度,现阶段尤其要做好立法工作,强化开发和利用法律资源,下决心改变当前我国部分体育无形资产不能按照国际惯例得到应有保护的状况,使我国体育无形资产开发逐步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5 对体育行政部门有较大的依赖性
体育无形资产以权力型为主体,决定了体育无形资产的形成与开发对体育行政部门有较大依赖性,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无形资产的管理与开发拥有至关重要的决定权。由于体制改革未到位,新旧运行机制并存,与竞赛有关的各类无形资产实际上掌握在体育行政部门或准行政部门(行政化的协会或项目管理中心)手中,使得体育无形资产的使用与开发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管办不分” 的问题。即使实现了政事分开,体育无形资产的管理与开发仍会在较大程度上依赖体育行政部门,这是由体育无形资产以权力型为主体这一特点决定的。首先,我国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应该走政府主导型道路,尤其在转型期,强化体育行政部门对体育无形资产的管理职能,包括在必要时通过政府行为来促成和保护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开发是十分必要的。其次,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化体育产业管理与开发,充分发挥体育行政部门在体育无形资产管理与开发中的主导作用。
6 交易价格具有不确定性
体育无形资产的潜在什值或者说理论价值可能很大,但上市后其实际交易价格能否反映它的理论价值,则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是因为体育无形资产的市场交易不仅受项目水平、项目普及程度、项目商业价值大小、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以及体育法规,尤其是体育经济法规的完善程度等一系列体育自身因素的影响,而且还与中介机构的多寡及素质高低、大众媒体的关注和参与程度、购买厂商的广告与企业形象定位以及国内经济乃至国际经济的景气程度都有关系。体育无形资产开发单位要降低交易风险,尽可能实现体育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要寻求素质高、声誉好的中介机构作为商务代理。国际奥委会选定国际体育娱乐公司(ISL)作为自己标志产品出售的商务代理并取得良好业绩就是一个成功的范例。
三、国有体育无形资产所有权的界定
资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有体育无形资产所有权的界定,一般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类体育无形资产归属关系的确认,以保护体育部门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及其合法权益。国有体育无形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应遵循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即体育无形资产所有权是依何种法律事实而取得。二是要以资产的投资主体为基础,遵循“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的原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国体育事业的实际情况,凡是由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投资及投资收益形成的体育无形资产以及没有法律依据并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体育无形资产均属国有体育无形资产。
新中国成立至十一届三中全会这一时期,我国体育事业基本属于官办,各级政府是体育事业唯一的投资人。从理论上讲,这一时期各级财政历年来对体育事业的投入,形成了一定量的可资开发的体育无形资产。在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旧体制下,体育事业的运作是排斥市场机制和商品化经营的,因而这一时期体育无形资产尽管在所有权上是明确的,都属于国有,但它们只是理论上的,无任何商业价值。改革开放之后,我国体育事业以社会化和产业化为方向,卓有成效地进行了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运行机制的转换,体育事业的产业化运作机制开始在部分领域和部分项目中发挥作用,不同所有制成份的投资主体开始涉足体育领域,一批非公有制的或混合产权的体育社团法人和体育经济实体应运而生,于是体育无形资产所有权界定成为整个体育事业资产管理中的一项实际内容。但是,鉴于体育无形资产形成的周期较长,目前由非国有投资主体投资所形成的体育无形资产占整个体育无形资产的比重还非常小,由于投资主体明确,这部分体育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关系也是明确的。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理论研究和认识不足,对体育无形资产产权归属一度比较模糊。如体育明星广告权商业开发所形成的收益是归国家,还是归运动员个人?在西方社会,明确运动员自我投资所形成的体育无形资产归个人所有,是受法律保护的。从“谁投资,谁拥有所有权” 的角度看,由于运动员成材的各项费用都由财政支付,因此体育明星广告权属于国家所有理所应当。但是,从优秀运动员成长过程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上看,体育明星广告权及其收益完全属于国家似乎也有不妥。首先,优秀运动员成材周期长,一般需要十年以上,这使他付出了极高的“机会成本”,即十年间他丧失了在体育领域之外其他方面的发展机会,况且,现代运动训练大部分是早期专门化训练,运动员训练周期恰恰又是他受教育的周期,因此,这一时期的付出对他今后的发展影响很大。运动员成名后在他的广告收人中分享一定的比例,作为他丧失其他发展机会或对退役以后的生活补偿,似乎也是合理的。其次,优秀运动员成长是一个非线性的、多因素的综合作用,具有很大不确定性。充足的经费投人,精良的设备条件,高水平的教练加上运动员自身的刻苦训练并不一定能造就一个体育明星。体育明星之所以在任何社会、任何国家都是稀缺人才也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作为极少数人的体育明星,声誉和形象有极高的商业价值,能产生超额利润也是必然的。体育明星参与他广告收人的分红,无论是从政府鼓励的角度看,还是从超额利润分配的合理机制上看,也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当然,体育明星到底按什么样的比例参与分红最为合适,需要进一步研究。
四、关于体育无形资产的定价
在体育无形资产经营过程中,无论采取何种经营方式都要涉及定价问题。这里根据体育无形资产的分类作一概述:
(一)资源型体育无形资产的定价
资源型体育无形资产主要指体育场馆、设施的租赁权、土地使用权;从所有权上看它们都属国有,其产权的经营基本上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为非永久性的产权转移。故其价格形式多为“租赁费”、“占用费”。确定租赁费额、占用费额,主要应考虑两方面因素:
1 国有体育无形资产客体的状况。包括:①客体的国家垄断性。构成租赁额的基础部分:绝对性租(占)费(如绝对地租);②资源品质及丰饶程度。构成租赁费的一个追加部分:级差性租(占)费之一(如级差地租 Ⅰ);③追加劳动对资源品质及丰饶程度的改进。构成租赁费的另一个追加部分:级差性租(占)费之二(如级差地租Ⅱ)。
2 国内外的需求状况。即在有国际或国内比照标准的前提下,视需求状况确定一个高于或低于标准的费用额。除这两项因素需要综合考虑外,其它一些随机性因素,尤其是政策性因素也需考虑。
(二)知识型体育无形资产的定价
知识型体育无形资产因其客体为人类劳动产品,故定价考虑的因素、采用的方法与资源型体育无形资产有所不同。知识型体育无形资产在于科学地确定其客体即知识产品的价值量,由于知识产品的生产有连续性、创造性、探索性等特征,决定了知识产品价值量计算的复杂性。作为一种特殊产品(商品),知识产品的价值量不能像一般商品那样直接以它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一般来说,知识产品的价值量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1 转移的价值部分。即创造知识产品耗费的全部成本或花费的全部费用,主要有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折旧;社会所提供的全部公用条件费用的分摊;培训费用的分摊;从事知识劳动的个人支出的全部学习费用的分摊等。
2 必要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部分。即知识劳动者体力、脑力耗费的补偿(或用于劳动者体力、脑力再生产的必要支出)。
3。剩余劳动所创造的价值。由于知识产品生产者的创造性劳动(主要指复杂劳动)可为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故其剩余劳动部分也应该计算价值量。
在仔细考察知识产品的价值量后,进一步考察其专有性以及社会需求状况,在此基础上作出知识型体育无形资产的定价才会比较合理。
(三)权利型体育无形资产的定价
权利型体育无形资产在整个体育无形资产中占主体地位,它主要是指与体育竟赛、体育组织、体育名人相关的特定的权利和关系,并且这种权利和关系能为所有者长期带来经济效益。从权利型体育无形资产的产生来看,它是一种行政权的延伸,是一种能产生垄断性经济效益的权力的授予。因此,权利型体育无形资产的定价比较复杂,最好通过评估的方法来确定。
权利型体育无形资产价格确定的基本思路是,分别评估某一种体育特许权带来的收益和付出的代价,其差额就是这种体育特许权益的价格。体育特许权估价的方法可分为两类:
1 根据资产经营的目的和要求,运用一种或几种资产评估方法进行估价。一般来说,如果体育特许权经营的目的是招商、联营、人股,可采取重置成本法或收益现值法;如果经营的目的仅仅是获利,就可以采取现行市价法(市场比较法),即在近期的同类体育特许权贸易中找到适当的对照物,通过类比的方法,以参照物特许权价格为基础,进行适当的调整而得到销售定价。
2 以卖方市场为依据,把买方可能出的最高价作为销售定价。以买方可能出的最高价定价,粗看起来似乎不合理,实际上因为体育特许权的价格并非以其价值(社会必要劳动量)为基础,而是以其垄断性的经济效益或购买者急欲获得的愿望为基础,因此,通过拍卖以买方出的最高价(拍卖价)作为销售价格或许就是最好的定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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