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体育局规范游泳救生员职业资质

199956日,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下发了《全国游泳救生员管理办法》和《全国救生员注册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对从事游泳救生工作的人员实行等级证书制度,通过培训考核,可分别取得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初级、中级、高级、国家级游泳救生员证书,并对获得各等级证书的游泳救生员每年进行年审,各等级游泳救生员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取得证书的游泳救生员需重新参加培训考核,合格后对证书予以重新注册。
2008年,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标准》通过审定并颁布施行,正式将游泳救生员列入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求,在20081231日之前已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各等级游泳救生员证书的人员,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应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2009年,国家体育总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相关工作的通知》(体职鉴字[2009]10号)和《关于实施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的通知》(游泳字[2009]144号),明确废止了1999年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下发的《全国游泳救生员管理办法》和《全国救生员注册管理办法》,对游泳救生员实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规定:凡经考试合格并获得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将同时获得2009年中国救生协会统一更新的《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游泳救生员必须同时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方可上岗。自2010年起,各级游泳救生员应在每年101-1231日持两本证书到省级年审注册单位进行年审注册,年审注册以考核的方式进行,初级救生员进行技能考核;高、中级救生员进行技能和理论考核。与以往不同,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还将获得一个权益,就是在领取中国救生协会注册证书后,将享有中国救生协会联合北京中体保险经纪有关公司强制性地为救生员办理的5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为自第一年获得《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之日起和每年年审注册之日起的12个月。
2010816日,省体育局对全省各市(地)体育局、各游泳健身经营场馆和俱乐部印发了《关于对持有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游泳救生员证书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对持有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各等级救生员证书的人员,在原证书有效期内,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前,可不参加培训,直接参加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将于2010811-1231日,分期分批对我省持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和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游泳救生员证书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换证工作。省体育局和省劳动监察部门今后在对游泳场馆从事游泳救生工作的人员职业资质进行依法检查时,均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为从业人员职业资质和合法上岗的唯一依据。国际或国内各单项运动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以及其它各类的行业资质证书、教练员证书、教师证书等均不能作为其在营利性体育场所从事游泳救生工作的职业资格和从业依据。
游泳救生员是一个从事特殊工作岗位的特殊群体,他们不仅是游泳健身爱好者的守护神,同时也承担着自身生命安全的巨大风险。因此,规范我省游泳救生员职业资质,是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将游泳救生员的职业资质和生命安全纳入到行业更加严格规范的管理范畴,是对提高游泳救生员的社会地位和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目前,我省游泳救生员的市场需求量很大,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和全省各体育行业特有职业培训基地将积极培养出更多的具有国家职业资质的游泳救生员,为全省各游泳健身经营场所提供更多的专业体育人才,满足体育健身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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