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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教育部、国家民委、中国残联关于在办理妨害兴奋剂管理等刑事案件过程中认定“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23-10-20 来源:科教司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民(宗)委(厅、局)、残联:

为依法严厉打击涉兴奋剂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办理妨害兴奋剂管理、走私、非法经营兴奋剂等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赛事主办主体、规模、竞技水平、社会影响力等因素,就有关刑事案件所涉及的“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范围,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出具“属于国内重大体育竞赛”的认定意见:

(一)体育总局、教育部、国家民委、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主办、共同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如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学生(青年)运动会、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全国残疾人运动会暨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等;

(二)体育总局相关单位、教育部相关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相关单位、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等主办、共同主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赛事、全国学生体育赛事,如全国单项锦标赛、单项冠军赛、青少年单项锦标赛、职业联赛、全国学生单项锦标赛、全国学生体育联赛等;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总会、体育社会组织等主办、共同主办、授权举办的省级重要体育赛事,如省级运动会、省级单项锦标赛、冠军赛、省级青少年单项锦标赛等;

(四)体育总局认为属于国内重大体育赛事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出具“属于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认定意见:

(一)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亚奥理事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亚洲单项体育组织等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和其他重要国际体育赛事,如奥运会、冬奥会、残奥会、冬残奥会、青奥会、冬青奥会、大运会、亚运会、亚冬会、亚沙会、亚洲室内与武道运动会、亚青会、亚残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亚锦赛、亚洲杯等,以及涉及奥运会、世锦赛参赛资格或积分的其他赛事;

(二)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体育总局直属事业单位、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等主办或承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三)省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总会、体育社会组织等主办或承办的国际体育赛事;

(四)体育总局认为属于国际重大体育赛事的其他情形。

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就是否属于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提请出具认定意见的,体育总局应当及时出具认定意见。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体育总局、教育部、国家民委、中国残联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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