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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里约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5-27 来源:竞体司 字体:

体竞字〔2014〕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有关行业体协,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为了更好地发挥举国体制优势,鼓励各单位在人才、技术、资金、科研等方面进行密切合作,进一步做好2016年里约奥运会的备战工作。经研究,决定2016年里约奥运会继续实施联合培养运动员政策。具体规定如下:

    一、运动员注册单位可与其它单位签订联合培养运动员协议。联合培养的运动员在2016年里约奥运会上获得成绩,将分别计入运动员注册单位和联合培养单位的第十三届全运会代表团成绩中。

    二、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橄榄球、水球、乒乓球、羽毛球项目不能签订联合培养协议;解放军两次计分运动员不能签订联合培养协议。

    三、运动员在田径、游泳项目上获得前8名成绩,在其它项目上获得前3名成绩,才能将成绩计入联合培养单位。具体计入办法是:先按照奥运会成绩计入全运会办法计算成绩,再各按照该成绩的50%分别计入运动员注册单位和联合培养单位的第十三届全运会代表团成绩中。

    四、同一个单位在同一个大项(分项)上最多只能与另外两个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同一个单位的同一名运动员只能与另外一个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运动员参加的全部小项所获成绩均分别计入运动员注册单位和联合培养单位。

    五、各单位须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联合培养运动员协议书(1式1份,格式文本附后)邮寄至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体育总局审批后将公布联合培养运动员名单。

    六、联合培养运动员协议自体育总局印发文件公布联合培养运动员名单起生效,至2016年里约奥运会结束时废止。在此期间如要终止协议,须由协议双方向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提出申请。

    联系人:田飞鹏

    电  话:(010)87182307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2号,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运动会管理处。

    邮  编:100763                               

 体育总局办公厅

                                  2014年5月26日

 

 

 

2016年里约奥运会联合培养运动员协议书

(范 本)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体竞字〔2014〕63 号文件规定,**省体育局愿意与**省体育局联合培养**项目***运动员,共同为备战、参加2016年里约奥运会做出贡献。

 

 

 

 

注册单位(公章)        联合培养单位(公章)

2014年  月  日            201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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