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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健美操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5-31 来源:竞体司 字体:

体竞字(2013)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体操运动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健美操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保证健美操项目的健康发展,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对《健美操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

现将新修订的《健美操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印发给你们。新标准自2013年5月1日起实行,此前的《健美操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文)同时废止。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

2013年4月24日

 


健美操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在世界锦标赛成年组比赛中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前8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前6名;

(二)世界杯赛排名赛成年组比赛的年度积分总排名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前6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前4名。

二、运动健将

参加全国健美操锦标赛、全国健美操冠军赛竞技项目的比赛,难度分不低于2.5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运动健将称号:

(一)在成年组(精英组)竞技项目的决赛中,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前8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前6名;

(二)在年龄二组(精英组)竞技项目的决赛中,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前4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前3名;

三、一级运动员

参加全国健美操锦标赛、全国健美操冠军赛竞技项目的比赛,难度分不低于2.0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成年组(精英组)竞技项目的预赛中,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第九至十六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第七至十二名;

(二)在年龄二组(精英组)竞技项目的决赛中,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第五至八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第四至六名;

(三)在年龄一组(精英组)竞技项目的决赛中,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前4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前3名。

四、二级运动员

参加全国健美操锦标赛、全国健美操冠军赛竞技项目的比赛,难度分不低于1.5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年龄二组(精英组)竞技项目的预赛中,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第九至十六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第七至十二名;

(二)在年龄一组(精英组)竞技项目的决赛中,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第五至八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第四至六名;

(三)在预备组(精英组)竞技项目的决赛中,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前4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前3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含有健美操项目的综合性运动会、健美操锦标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年龄一组竞技项目的决赛中,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前8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前6名;

(三)在预备组竞技项目的决赛中,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前4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前3名。

六、裁判员的有关规定

(一)根据健美操国际规则规定,参加健美操比赛的运动员分为4个年龄组:成年组为18岁(含)以上,年龄二组为15-17岁,年龄一组12-14岁,预备组为9-11岁;

(二)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由中国健美操协会主办,高级裁判组和难度裁判要求具备国际级裁判资格,并由中国健美操协会指定,其他裁判员由中国健美操协会选派;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含有健美操项目的综合性运动会、健美操锦标赛,健美操比赛裁判长要求具备国家级裁判资格,也可由中国健美操协会选派,其他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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