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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1-19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各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参照执行。


(办公厅章)
二OO七年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运动会
竞赛规程总则(草案)


举办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是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协调发展,展示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的丰硕成果,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运动会要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本着团结协作、统筹协调、科学规范、节俭效能的原则,赛出风格、赛出水平,努力办成隆重、热烈、精彩、和谐的高水平体育盛会,为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9年在山东省举行。
二、竞赛项目:
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激流回旋)、自行车、马术(速度赛马)、击剑、足球、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帆船(帆板)、射击、垒球、乒乓球、跆拳道、网球、铁人三项、排球(沙滩排球)、举重、国际式摔跤、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自由式滑雪、武术(套路、散打)。
各竞赛项目的小项设置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的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参加单位:
(一)解放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各行业体协具有组成代表团的资格。
(二)上述单位须于2007年6月30日前(以收到邮戳日期为准,下同)以书面形式向国家体育总局正式确认报名参加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否则按不参加处理。
四、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合格。
(三)运动员注册规定
    1、各代表团运动员必须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进行注册,获得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并参加2008和2009年度全国比赛或国际比赛方可参加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比赛。
    2、运动员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代表资格以2008年度注册期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为准。
    3、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第二批交流运动员(详见体竞字[2007]5号),可按照协议的规定,在2009年度注册期确定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代表单位。
4、各代表团须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双重注册运动员手续,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双重注册协议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一份)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四份)。经审核,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公布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双重注册运动员名单,各代表团依据双重注册运动员名单和相关注册要求办理具体注册手续。
(四)运动员交流规定
1、以运动员2007年度注册期注册的代表单位为依据,凡是改变代表单位参加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均按照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对待。
2、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交流运动员(详见体竞字[2005]162号)和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交流运动员,根据协议规定返回原单位注册的,不按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对待。
3、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必须符合《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和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同时还要符合以下规定:
(1)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凡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或总决赛(没有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名称的项目,可视各项目不同情况由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确定相同级别的比赛名称,下同)前8名(含第8名)的运动员不能进行交流;其他运动员可以进行交流,但不能实行协议计分。
(2)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自由式滑雪项目的运动员交流不受上述条款中名次的限制,并且可以实行协议计分,协议计分的方式只能是协议双方单位各按运动员所获名次的奖牌和分数的50%进行统计。
    (3)在跳水、花样游泳、拳击、击剑、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柔道、帆船、帆板、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武术散打项目上,同一个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与另外一个单位进行运动员交流(无论是引进运动员还是输出运动员,都视为是运动员交流)。
4、各代表团须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运动员交流手续,并于2007年 6月30日前将双方协议(交流期限开始时间必须是2007年12月1日或以后,交流年限应不少于2年)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一份)和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四份)。经审核,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公布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交流名单,各代表团依据交流名单和相关注册要求办理具体注册手续。
    (五)在2008和2009年度注册期,凡运动员以“协议终止”或“退役”等形式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并拟参加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都按照交流运动员对待,须符合上述运动员交流规定。
(六)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西部地区的运动员可以进行协议计分,协议计分的方式只能是协议双方单位各按运动员所获名次的奖牌和分数的50%进行统计。
1、运动员必须是西部地区的,即在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首次注册在西部地区的某一单位。西部地区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3个单位;
2、运动员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代表单位也必须是首次注册的同一单位;
    3、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凡获得过跳水、花样游泳、拳击、击剑、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柔道、帆船、帆板、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武术散打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或总决赛前3名(含第3名)的运动员不能签订运动员联合培养协议;
    4、在跳水、花样游泳、拳击、击剑、体操、艺术体操、蹦床、柔道、帆船、帆板、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套路、武术散打项目上,西部地区的同一个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与另外一个单位签订运动员联合培养协议;
5、2007年6月30日前,西部地区的单位须向国家体育总局报送运动员联合培养协议,并且要明确协议计分。
6、西部地区每个单位实行协议计分的项目不超过5个大项。
(七)解放军运动员实行两次计分规定
1、第九届全国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已经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上继续实行两次计分。各代表团须于2007年6月30日前填写《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备案表》(附表一)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2、除上述条款外,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上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必须是2007年6月30日以前入伍(首次入伍,下同);并且在入伍前,凡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或总决赛前8名(含第8名)的运动员,都不能实行两次计分;其他运动员入伍后可以实行两次计分。各代表团须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汇总表》(附表二)、《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表》(附表三)以及运动员入伍证明复印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3、运动员两次或两次以上入伍,该运动员不能在同一项目上实行两次计分。
(八)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拳击、击剑、柔道、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散打项目运动员除外)在解放军同意的前提下,可代表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参加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预、决赛。但取得成绩只计给原输送单位,不再实行两次计分。解放军和运动员原输送单位签订的代表协议须于各项目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前45天(不举行预赛的项目在2009年8月31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逾期将不予受理。
(九)不参加国家指派的出访和备战奥运会集训任务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取消其参加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资格。
(十)为维护决赛竞赛编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国家体育总局接受举报运动员资格问题(须提交详细的举报和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为运动会开幕前30天,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十一)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另定。
五、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团参加比赛的运动队人数和各项目直接参加决赛阶段的人数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二)山东省可以直接参加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项目决赛阶段的比赛。
(三)凡被选派参加亚洲和世界重大比赛的运动员,比赛时间与该项目预赛有冲突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运动员方可以直接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
(四)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数量规定:凡参加比赛运动员总数(不包含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开幕前决赛已经结束项目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在4人(含 4人)以下的代表团,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运动员人数;运动员总数在 5人至50人的,可报工作人员 5人;运动员总数在51人至 100人之间的,运动员每超过10人(尾数不足10人的,按 4舍 5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 1名工作人员; 运动员总数在101人以上的,运动员每超过15人(尾数不足15人的,按 7舍 8入的方法计算),可增加 1名工作人员。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数量规定:运动员总数在4人(含4人)以下的代表团,可报团长1人;5人至50人(含5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51人至100人(含 100人)的,可报团长 1人,副团长 1-2人; 101人至 200人的,可报团长 1人,副团长 1-3人; 201人以上的,可报团长 1人,副团长 1-4人。此外,如各代表团工作需要,可另外增设副团长1-4人,不占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比例,一切费用自理。
(五)各代表团运动队医生数量规定:各代表团根据运动员总数(不包含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开幕前决赛已经结束项目的运动员人数)按照下述比例配备医生数额。具体为:
1-12名运动员 配备1名医生
13-24名运动员 配备2名医生
25-36名运动员 配备3名医生
37-48名运动员 配备4名医生
49-60名运动员 配备5名医生
61-72名运动员 配备6名医生
以此类推。
在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决赛报名时,按上述比例配备的所有医生都须指定在某一个项目中进行工作。该指定项目比赛结束后,如需到其它项目继续工作,可在决赛报名时申请增加副卡,按超编人员对待,一切费用自理。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由国际各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审定、并且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各项目竞赛规程明确规定的竞赛规则。
(二)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决赛中,除部分有纪录项目按照规则规定,确实无法认定名次而允许并列外,其它项目须排出名次,不出现并列。
(三)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进行预赛,并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录取名额参加决赛。
(四)预赛的裁判员和仲裁委员由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根据竞赛规程、规则的规定自行确定;决赛的裁判员和仲裁委员由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提出建议名单,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
七、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已经获得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或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或被各单项运动协会认可的医学部门出具的女性证明书的运动员,可予以免检。
八、奖励和计分办法:
(一)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项目奖励前12名,如果参加决赛的队数不足12队的,按照实际参赛队数奖励;其它项目有11名(含11名)以上运动员(队)参加的,奖励 8名; 8名至10名的,奖励 6名;5名至7名的,奖励3名; 3名至4名的,奖励 1名;2名(含2名)以下的,不进行比赛。
(二)各项目获得比赛前 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三)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项目获得前 3名的队,分别按 2枚金(银、铜)牌进行统计。
(四)获得足球、篮球、排球(不含沙滩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项目前12名的,分别按26、22、20、18、16、14、12、10、8、6、4、2分进行统计;获得其它项目前 8名的,分别按13、11、10、9、8、7、6、5 分进行统计。不足录取名额的计分,按各项目相应名次的分值进行统计。
(五)并列名次的计分办法:
比赛名次并列时,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8名并列,则继续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统计。
(六)运动员在第29届夏季奥运会和第20届冬季奥运会上获得前8名成绩,将分别计入运动员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注册的代表团奖牌总数和总分内。统计办法为:
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按照2枚金(银、铜)牌进行统计;每获一个名次,分别按照26、22、20、18、16、14、12、10分进行统计。
两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每人按照1枚金(银、铜)牌进行统计;每获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13、11、10、9、8、7、6、5分进行统计。
    两人以上项目(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项目除外):每获1枚金(银、铜)牌,每人按照1枚金(银、铜)牌进行统计;每获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13、11、10、9、8、7、6、5分进行统计。如同一代表团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该代表团只按照2枚金(银、铜)牌和26、22、20、18、16、14、12、10分进行统计。
足球、篮球、排球、手球、曲棍球、棒球、垒球、水球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每人按照1枚金(银、铜)牌进行统计;每获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13、11、10、9、8、7、6、5分进行统计。
(七)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在第29届夏季奥运会和第20届冬季奥运会上获得前8名成绩,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上按照两次计分办法进行统计。具体统计办法为:
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按照2枚金(银、铜)牌统计给运动员原输送单位;每获一个名次,分别按照26、22、20、18、16、14、12、10分统计给运动员原输送单位。
两人以上(含两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每人按照1枚金(银、铜)牌统计给运动员原输送单位;每获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13、11、10、9、8、7、6、5分统计给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如同一输送单位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该输送单位只按照2枚金(银、铜)牌和26、22、20、18、16、14、12、10分进行统计。
(八)运动员在第29届夏季奥运会上每创造一项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增加 1枚金牌和13分计入运动员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注册的代表团奖牌总数和总分内。
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在第29届夏季奥运会上每创造一项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增加 1枚金牌和13分计入运动员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代表团奖牌总数和总分内。
具体加分加牌办法为:在奥运会设置的比赛项目(小项)决定名次的决赛(不含预赛、复赛、资格赛等)中,运动员所获名次的最好成绩超过本项目决赛前的最新世界纪录,则按 1枚金牌和13分进行统计。
(九)解放军代表团两次计分排名办法
1、第一次排名:解放军代表团与各代表团共同排名,决定解放军代表团的名次,但不公布。
    2、第二次排名:将解放军代表团两次计分运动员所获得的奖牌和分数分别计入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后,各代表团(不含解放军)进行重新排名。
    3、正式公布各代表团第二次排名成绩,但解放军代表团按照第一次排名名次公布,与相同名次的代表团名次并列。
(十)两次计分具体统计办法
1、单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按照1枚金(银、铜)牌统计给运动员原输送单位;每获一个名次,分别按照13、11、10、9、8、7、6、5分统计给运动员原输送单位。
2、两人项目:每获1枚金(银、铜)牌,每人按照0.5枚金(银、铜)牌统计给运动员原输送单位;每获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6.5、5.5、5、4.5、4、3.5、3、2.5分统计给运动员原输送单位。
3、两人以上项目:只计分数,不计奖牌。每获一个名次,每人分别按照6.5、5.5、5、4.5、4、3.5、3、2.5分统计给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如一个输送单位在同一比赛项目中有两名或两名以上运动员,则计入该输送单位的分数最多不得超过所获名次的满分。
    4、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拳击、击剑、柔道、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散打项目比赛中,如果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与原输送单位的运动员在冠亚军决赛中相遇,则解放军的运动员将不实行两次计分的办法。
(十一)第八届全国运动会上已经与重庆市实行两次计分的56名四川省运动员(体训竞综字[1997]37号),无论是注册在四川省,还是注册在重庆市,只要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单人项目(不含2人或2人以上项目)上取得成绩,就继续实行两次计分。上述运动员如果在第29届奥运会上获得前8名成绩或创造了奥运会项目世界纪录,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上也按照两次计分办法进行统计。
(十二)设“创超世界纪录奖”,办法另定。
(十三)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九、公布代表团名次:
(一)公布各代表团奖牌榜。具体办法是: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二)公布各代表团总分榜。具体办法是: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
(三)闭幕式上,将公布获得奖牌榜和总分榜各前12名的代表团,并进行颁奖。
十、报名和报到:
(一)各代表团须于2008年12月31日前将《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参加项目报项表》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二)预赛报名:原则上在各项目赛前30天进行,具体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决赛报名:报参加运动员名单和具体项目。报名工作原则上在各代表团联络员会议(运动会开幕前30天左右召开)上进行,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各项目决赛报名截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报到时间待定;各项目运动队原则上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期间组委会将负担各代表团编内人员的住宿、市内交通等有关费用,但各代表团须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等;如个别项目在竞赛规程中明确运动队可以提前报到的,按具体规定执行,但提前报到的所有费用全部自理。
(五)裁判员及仲裁委员原则上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比赛结束后 1天离会;如个别项目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报到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另行通知。期间组委会须提供裁判员及仲裁委员工作装备,并负担食宿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酬金等相关费用。
十一、代表团团旗:
各代表团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2×3米。代表团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代表团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二、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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