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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巡视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0-09-25 来源:系统管理员 字体:

 

 中共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巡视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总局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结合总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总局党组重大决定决议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巡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总局巡视工作在党组领导下进行。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贯彻总局党组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巡视工作的政策指导、组织协调和工作部署等项工作,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驻总局纪检组组长担任,组成人员为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驻总局监察局主要领导。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巡视工作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巡视工作办公室设在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主任为驻总局监察局局长,副主任为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和纪委负责同志。

第六条               巡视组组长由司局级干部担任,成员从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和纪委等部门或直属单位临时抽调。巡视组一般由3-5人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               巡视组负责对总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并对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特别是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的情况;

(二)      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      开展作风建设的情况;

(五)      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      贯彻落实总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和决定的情况;

(七)      总局党组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确定被巡视单位。由巡视工作办公室提出并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总局党组批准。

第九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应当向纪检监察、人事、经济和财务审计等部门了解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制定巡视工作方案,经巡视工作办公室核报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条               巡视工作办公室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开展工作有关事宜。

第十一条     巡视组到达后,应当向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通报开展巡视工作的计划安排和要求,说明巡视目的和任务。

第十二条     巡视工作应当依靠被巡视单位的党组织开展。被巡视单位应当向所属单位干部职工公布巡视工作的监督范围、时间安排以及巡视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为:

(一)      听取被巡视单位工作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列席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二)      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三)      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四)      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五)      对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六)      以适当方式对被巡视单位的下属单位或部门进行走访调研;

(七)      对专业性较强或者特别重要问题的了解,可以商请有关职能部门或专业机构予以协助。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可以

进行深入了解。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十四条     巡视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巡视期间,发现被巡视单位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经总局党组同意后,即向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总局党组决定。

第十七条     巡视报告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总局党组批准后,巡视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巡视单位反馈巡视期间了解的情况和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八条     被巡视单位应当自收到巡视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将整改方案通过巡视工作办公室报送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巡视组和巡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被巡视单位整改的监督检查,应当将被巡视单位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被巡视单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     对涉及被巡视单位有关问题的处理,根据总局党组决定,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由巡视工作办公室移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收到巡视工作办公室移交办理的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受纪检机关或者人事部门的委托,巡视组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三条     按照总局党组的要求,纪检机关和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工作材料由巡视组立卷后移交巡视工作办公室存档。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         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公道正派,联系群众,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严守党的秘密;

(三)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思想敏锐,有一定的工作经验,熟悉党务政务和政策法规;

(四)         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巡视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巡视工作办公室和巡视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工作程序,组织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高巡视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定期向总局党组报告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三十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的,以及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洁自律等规定和巡视工作纪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被巡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支持、不配合、不如实提供情况、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以及有其他干扰巡视工作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出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巡视单位干部群众发现巡视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洁自律等规定和巡视工作纪律的,有权向巡视工作办公室或者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直接向有关部门、组织反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商总局人事司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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