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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1-07-25 来源:监察局 字体:

 

 

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工作人员纪律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第七届全国城市运动会(以下简称七城会)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规范和约束工作人员行为,确保七城会廉洁高效、有序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参加七城会筹备和竞赛管理工作的国家体育总局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七城会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体育总局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廉洁勤政,切实抵制和纠正体育竞赛中的不正之风,树立和维护体育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洁自律规定,不准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物馈赠;不准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

第五条  坚决贯彻执行《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有关规定,不准为运动员提供违禁药物;不得胁迫、指使和欺骗运动员服用违禁药物;在实施兴奋剂检测、检查过程中,不准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

第六条  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七城会财务管理规定。不准以任何理由私设“小金库”;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第七条  严格遵守七城会竞赛规程规则。在赛事安排、裁判员选派工作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严格程序,严肃纪律。不准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不准采用任何手段干扰裁判员公正执法。

第八条  各有关单位负责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因监管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严重违纪问题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赛风赛纪责任书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先解除七城会任职资格,退回原单位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由驻国家体育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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