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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聘请体育行风监督员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2-03-30 来源:监察局 字体:

 

第一条  为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建立健全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体育行风监督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新闻媒体界等人士中聘请。

第三条  体育行风监督员的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和与监督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

(二)关心体育事业,熟悉体育工作,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以及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三)公道正派,廉洁自律,坚持原则,敢于指出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在社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  体育行风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体育行业和从业人员在行风建设方面的情况;

(二)对体育行风建设重大决策部署提出意见、建议;

(三)受邀对全国综合性运动会、职业联赛等重要赛事的赛风赛纪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四)参与体育行风调研,为加强体育行风建设提供咨询;

(五)办理国家体育总局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体育行风监督员的权利:

(一)参与体育行风有关问题的调研和检查;

(二)根据需要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三)受邀观摩相关体育赛事;

(四)了解所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

(五)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  体育行风监督员的义务:

(一)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依法监督;

(二)关心和支持体育工作,积极建言献策,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遵守财经、新闻、廉政、保密等方面的制度,不得干预体育赛事及其他体育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条 聘请体育行风监督员,由有关部门、单位推荐,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后,颁发聘书和工作证件。

第八条  体育行风监督员聘任期限为三年,到期自动解聘。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

第九条  体育行风监督员不脱离原工作岗位,工资、奖金、福利等由原单位负责。国家体育总局划拨体育行风监督员工作专项经费,为体育行风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条  监察部驻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负责体育行风监督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建立联系沟通机制,采取邮件、信函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体育行风监督员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系,做好日常联络服务工作。

(二)组织召开工作会议,通报行风监督情况和工作部署,交流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自主监督与集体监督相结合,加强对体育行风、体育热点问题的自主监督,有计划组织对体育重大活动、重大赛事的集体监督。

(四)体育行风监督员参与日常监督情况及时报国家体育总局。任期届满,须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总结,书面材料及时报国家体育总局。

第十一条  对恪尽职守、成绩突出的体育行风监督员予以表彰;对不能履行或不适宜履行职责的体育行风监督员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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